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支持法官,
路口那幾家店也要負連帶賠償,
知道阿伯會在路口闖紅燈,
沒有24小時在路口指揮交通,
應注意而未注意。
另外國家設置紅綠燈,造成闖紅燈事故,
應該國賠。
絕代蝴蝶 wrote:
摘錄自判決書被告復...(恕刪)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以上也摘自判決書,除了恐龍法官不會開車外

你來告訴我如何同時在一秒內看到黃燈來搶黃燈 看到被害人 又同時採煞車好了

看了這判例真的只能搖頭 真的是笑話

如果法官或是你一秒內辦的到 再說有責任讓樓主去賠錢吧....
在現今三寶在馬路上橫行的大三寶時代,
真的建議大家經過交叉路口時稍微踩一下煞車放慢一下車速,
紅燈轉綠燈時也看一下左右再啟動,不要看到轉綠燈就一股腦地衝出去‧
dennis10 wrote:
你來告訴我如何同時在一秒內看到黃燈來搶黃燈 看到被害人 又同時採煞車好了
如果一秒內看不到黃燈也看不到老伯又不踩煞車,那駕照真的是用雞腿換的,考駕照時看到黃燈不減速直接過去駕照可是考不過的。

難不成你看到黃燈要超過一秒才踩煞車?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如果一秒內看不到黃...(恕刪)
我的經驗是第一次看到三寶闖紅燈過來,第一個反應是嚇傻了! 駕照沒考這一題!

這樣的討論是沒意義的,法官須要作出合交通規則而且明確的判決

而且法官的判定是和交通裁決相左的,裁委會判的是----沒有肇責!! 我相信裁委會的判定

A辣愛怕跑 wrote:
就死者為大而已~從沒死的儘量挑出毛病定罪後賠給死掉的
恐龍一向的思維就是如此
換成闖紅燈的沒死,搶黃燈的死亡
你覺得法官會判搶黃燈的敗訴嗎?


並不是這樣說,
車禍的發生,
造成的損失,
就是由有責任的人負責賠償,
以這件例子而言,
主要的損失是一條人命。
雖然人命無法以金錢衡量,
但是在法律上是例外,
以這件案子來說,
也許最後法官是認為老伯的命量化成金錢後是400萬,
而這場事故中,
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
可能被告的責任是40%,而死者的責任是60%,
死者已經死了,所以已經付出了400萬的損失,
而被告的責任40%,所以應該負擔160萬的損失,
而死者的責任60%,所以應該負擔240萬的損失,
因此被告應該賠給死者160萬,
這樣被告就負擔了這場事故損失的40%,
而死者原本付出一條命算400萬,再拿到被告賠的160萬,也就符合責任比例60%。

所以就算今天死的變成搶黃燈的,
依然是活著的陪死去的。
而且如果責任比例都一樣的話,
可能就不是陪160萬,而是240萬了。


PS.以上數字單純舉例說明用,請勿追究精確性。


自刪15151515151515

jimmywu97 wrote:
而且法官的判定是和交通裁決相左的,裁委會判的是----沒有肇責!! 我相信裁委會的判定


判決書中有提到,
裁委會雖然判定被告無肇責,
但是原因是裁委會並沒有看過監視錄影畫面。
所以法官在看完監視錄影後認為裁委會的判定未必符合事實。
當然,法官是怎麼從監視畫面中認定被告有過失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所謂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在這件案子中,
被告行經路口前燈號就已經變黃燈,
而之前也有網友貼出交通部的函令說明黃燈雖然可以通過,但是應負的注意義務是大於綠燈的,
所以被告其實不是綠燈通行,而是黃燈通行,
法官認為既然被告是黃燈通行,就有義務要注意路口的車況。
到這邊,是所謂的"按情節應注意"的部分。
接下來,"並能注意"這邊可能才是癥結點,
如果依監視錄影來看,事發過程可能只有短短一秒左右,
這段時間內被告有沒有辦法反應並做出相對的行動,
這部分我覺得可能就是上訴二審時的重點,
怎麼讓二審法官相信這麼短的時間內被告是無法做出反應的。

但是看一審判決書的結果,一審法官應該是認為這段時間被告是可以做出反應的,(我想這才是你在意的問題吧)
雖然不一定能完全避免車禍的發生,
但是如果被告有煞車的動作,即便車禍還是發生,也可能不至於導致被害人死亡。

我想,這真的是自由心證了,
雖然無法完全認同法官的判決,
但是真要說法官恐龍我覺得也不至於。
比起一些闖立法院闖行政院結果判無罪的,
這是小巫見大巫了。
vivian93 wrote:
判決書中有提到,裁...(恕刪)
"一審法官應該是認為這段時間被告是可以做出反應的"
如果這是對的裁委會的磚茄就可以回家了,除非有重大瑕疵,裁委會的判定應是最接近合理的verdict

"原因是裁委會並沒有看過監視錄影畫面。" 這就奇怪了,原告不會去看監視錄影畫面提出質疑?


馬路如江湖,終究小心駛得萬年車

dennis10 wrote: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以上也摘自判決書,除了恐龍法官不會開車外
你來告訴我如何同時在一秒內看到黃燈來搶黃燈 看到被害人 又同時採煞車好了
看了這判例真的只能搖頭 真的是笑話
如果法官或是你一秒內辦的到 再說有責任讓樓主去賠錢吧....笑...(恕刪)


時速50km, 一秒走約14公尺
時速40km, 一秒走約11公尺
11公尺有多長
你可以自己拿尺量量看
而你貼的判決書內容
看到機車的是監視器, 不是轎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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