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定調:18歲可登記近親不得結婚


nekoway wrote:
所以你說「配合同婚修改」非常不正確,這兩者只不過都是在婚姻法裡面,因此一併修法(恕刪)

新聞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舉行第二次會議並決議,同性婚姻的訂婚及結婚年齡,將訂為十七歲和十八歲,由於民法現行規定男女在訂、結婚年齡(異性婚姻)有所不同,未來將建議一併修正,與同婚一致,符合性別平等的規範。此外,異性婚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

我只問你三個問題!

1.現在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2.這個專案小組的名稱是什麼?

3.他們希望怎樣改?


現在法律規範是女生訂結婚規範是15/16歲!

「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是制定同性婚姻的小組!

他們希望異性戀也都改成和他們訂的一樣!

這樣不算同性婚姻入法,對原本異性戀婚姻制度造成影響?
這樣不算同性婚姻入法,對原本異性戀婚姻制度造成影響?
這樣不算同性婚姻入法,對原本異性戀婚姻制度造成影響?

不論你說什麼本來就要改,XXXXX,OOOOO,....等之沒什麼意義的話!

「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確實要求我們現有民法配合同婚一同修法不是嗎?

這和女生結婚年齡幾歲該不該改,好不好,對不對,有沒有討論過,外加你有什麼亂七八糟的邏輯幫你背書毫無關係!

同婚入法會影響現有異性戀婚姻的結構,這是鐵錚錚的事實,

如果您邏輯觀念還可以,請不要再硬坳,把你之前誤導大眾都不會影響的說法自刪吧!

不要再製造謠言!希望你是個智者!












a00701020 wrote:
同婚入法會影響現有異性戀婚姻的結構,這是鐵錚錚的事實,


當初不是說 只是改幾個字而已

不會有任何影響

改了以後 異性戀可不可以提起大法官釋憲

a00701020 wrote: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舉行第二次會議並決議,同性婚姻的訂婚及結婚年齡,將訂為十七歲和十八歲,由於民法現行規定男女在訂、結婚年齡(異性婚姻)有所不同,未來將建議一併修正,與同婚一致,符合性別平等的規範。此外,異性婚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
我只問你三個問題!
1.現在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2.這個專案小組的名稱是什麼?
3.他們希望怎樣改?
現在法律規範是女生訂結婚規範是15/16歲!
「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是制定同性婚姻的小組!
他們希望異性戀也都改成和他們訂的一樣!
這樣不算同性婚姻入法,對原本異性戀婚姻制度造成影響?
這樣不算同性婚姻入法,對原本異性戀婚姻制度造成影響?
這樣不算同性婚姻入法,對原本異性戀婚姻制度造成影響?
不論你說什麼本來就要改,XXXXX,OOOOO,....等之沒什麼意義的話!
「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確實要求我們現有民法配合同婚一同修法不是嗎?
這和女生結婚年齡幾歲該不該改,好不好,對不對,有沒有討論過,外加你有什麼亂七八糟的邏輯幫你背書毫無關係!
同婚入法會影響現有異性戀婚姻的結構,這是鐵錚錚的事實,
如果您邏輯觀念還可以,請不要再硬坳,把你之前誤導大眾都不會影響的說法自刪吧!
不要再製造謠言!希望你是個智者!


不好意思,我查證過了
訂結婚年齡修法也在同婚平權法案中

我會這麼說是因為訂結婚年齡修法從6、7年前就開始提倡了
卻沒想到也在這次婚姻平權草案之中,
但訂男女的訂結婚年齡變一樣是值得期待的事情
證明又往兩性平等進一步了!

nekoway wrote:
最後再強調一次,同婚跟訂結婚年齡過去是分岔的議題,所以你說「配合同婚修改」非常不正確,這兩者只不過都是在婚姻法裡面,因此一併修法

應該改為:
雖說同婚跟訂結婚年齡過去是分岔的議題,但訂結婚年齡修法也在同婚平權法案中


附註:
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草案 100年2月24日發布
─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
本日行政院第3235次院會通過本部研提之「民法第973條、第980條修正草案」,是本部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之規定,審慎研究後始提出的草案。
本次修正之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是有關訂婚及結婚年齡之規定,因為現行條文規定男女訂婚最低限度的年齡分別為17歲及15歲,而男女結婚最低限度的年齡則分別為18歲及16歲。這種對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不同的規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不符。為了消除形式上之歧視,有作一致性規定的必要,以符合時代潮流,所以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23267&ctNode=27518

nekoway wrote:
不好意思,我查證過...(恕刪)


那叫兩性平等?

那所有只對女性有利的法條要不要都取消?

TH2004 wrote:
有沒有選擇婚姻的權利是人權。了嗎(恕刪)


你可以適用所有的法律規範嗎?

如:
原住民基本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役政署組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如果你不能適用表示不注重你的人權嗎?

法律是社會運作的規則制度,基本上和人權完全無關!

你符合資格就能,不符合就不能,人人平等!

如果今天少數人想要自己能適用某些法就變更法規,

那沒多久乾脆直接廢除所有法規,準備迎接一個大亂鬥時代~




nekoway wrote:
不好意思,我查證過...(恕刪)


國際公約嗎?

所以台灣的壓力在國際的對嗎?

nekoway wrote:
我會這麼說是因為訂結婚年齡修法從6、7年前就開始提倡了
卻沒想到也在這次婚姻平權草案之中,
但訂男女的訂結婚年齡變一樣是值得期待的事情
證明又往兩性平等進一步了!(恕刪)


我剛剛說的很清楚,不管你多期待,這個事情多正面,幾百萬支持,都改變不了以下事實,

現在法律規定是啥?

現在因為同婚他非改不可了!

「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是制定同性婚姻的小組!

幾歲可結婚干他屁事?

要改為何要女生改和男生一樣?

不能男生改和女生一樣嗎?

現在要大家配合同婚的規定,這不是影響這是什麼?

拜託你不要再坳了!

承認同婚會影響本來異性戀婚姻制度又不是丟臉的事,

幹嘛還要每天在那對異性戀婚姻支持者喊沒事?

倫常?這麼保守的字眼居然出現了,基本上舉起彩虹旗就是開掛了........幾等親有差嗎?退回去退回去......

nekoway wrote:
不好意思,我查證過...(恕刪)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如果對女性有利的叫歧視

那法規一堆只保障女性福利的要不要全刪了?
nekoway wrote:
(CEDAW)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不符。為了消除形式上之歧視,有作一致性規定的必要,以符合時代潮流


這種舊思維的東西你也般的出來?

時代潮流是什麼?

就結婚來講,先進國家離婚率平均50%上下,

表示婚姻制度早就是舊時代產物,

今天我們直接廢了婚姻製度不是更潮!

亞洲第一不夠厲害,世界第一才猛!

說好的前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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