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jian wrote: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法...(恕刪)
如依照前審判決書內容觀之,
該案並非複雜,
兩造所持理由也相當單純
經過1年多的審理,心證早已形成。
心證表露出來??
整件事不是因為書記官的疏忽,
未將該資料抽除而造成的狀況嗎??
並非是法官提早公開表明心證,
再者,
於實務上,法官當庭公開心證的狀況非罕見,
準備程序終結了,
沒有其他聲請調查證據事項,
該主張的理由都主張了,
該提出的證據也都提出了,
該反駁對造主張的陳述友都說了,
最後的言詞辯論意旨狀都可能已經提出過了,
只剩下綜合以前所有意見的言詞辯論程序,
法院為何不在心證已明的狀況下事先撰寫判決書??
筆試+口試的例子是壽考者的口試內容不明,
但訴訟上,在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前,
雙方資料及論述都已全部攤出,
狀況並非相同。
lovejerry999 wrote:
於實務上,法官當庭公開心證的狀況非罕見,
準備程序終結了,ˇ
沒有其他聲請調查證據事項,
該主張的理由都主張了,
該提出的證據也都提出了,
該反駁對造主張的陳述友都說了,
最後的言詞辯論意旨狀都可能已經提出過了,
只剩下綜合以前所有意見的言詞辯論程序,
法院為何不在心證已明的狀況下事先撰寫判決書??...(恕刪)
有個原則叫突襲裁判禁止,事先公開心證是讓當事人知道哪裡有不足再做補充,這本來是法官都應該做的,結果現在變特例。
還沒言詞辯論就預寫判決書則不同,第二審是絕對合議制,不像一審可能只有一個法官。還沒言詞辯論、三個法官評議、就事先寫好完整判決書,這不是表明合議制只是三個人簽名蓋章走個過場而已?(事實上也是如此,有看過評議紀錄就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