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一樁又一樁,台灣司法常遭人詬病,近日再傳高院法官未開庭審理,判決書竟已寫好的離譜案件。

據《鏡週刊》報導,葡萄王公司旗下直銷品牌「葡眾」的直銷商莊姓女子,與人有股權糾紛而打官司,莊女在開庭審理前到高院閱卷了解案情,結果竟在卷宗裡發現已寫好判決書,判決她敗訴。莊女質疑法官未審先判,影印判決書當證據向高院政風室檢舉。高院書記官獲報後要求莊女繳回判決書影印版,莊女不從並到台北地檢署控告法官、書記官等人瀆職。結果,莊女反已被高院移送法辦,成為「民不與官鬥」沒好下場的例證之一。

莊女向媒體訴說冤情,批法官沒開一次庭,就寫好判決書,證據明確,北檢卻說查無不法,分明官官相護。而莊女反遭控侵佔、竊盜被移送法辦,直呼「太誇張、太離譜!」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開庭原來只是套招的例行公事!!!

49樓有大大貼上所謂的"判決書",或者法院說的 "memo"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200864&p=5#49
就如同我相信
可教化
都是已經在判決前就想好的
犯人殺幾人怎樣殺人越貨強姦雞姦都不重要
反正就是可教化
過個場就是了
台灣啊...被讀法玩法的人弄到今天這種田地

lincat123 wrote:
恐龍判決一樁又一樁,台灣司法常遭人詬病,近日再傳高院法官未開庭審理,判決書竟已寫好的離譜案件。...(恕刪)


講個笑話,台灣自豪是個民主法治的社會。
說不定當選好律師時,就已經決定了官司的成敗,重要的是人不是證據。
lincat123 wrote:
恐龍判決一樁又一樁...(恕刪)

不奇怪
開庭攻防也只剩有無罪輕重之分
先寫好
有落差再改
有什麼不對
就算舊案照抄只改人名(如.身份証號沒改到)
也常有的事
以後這類有固定條件的起訴(判決)都交由電腦自動輸出
也不意外

lincat123 wrote:
恐龍判決一樁又一樁...(恕刪)


股權糾紛應該很好判定

證據攤開就一翻兩瞪眼

開庭只是過過場罷了

lincat123 wrote:
恐龍判決一樁又一樁...(恕刪)
典型吃案案例

mbljeff wrote:
不奇怪
開庭攻防也只剩有無罪輕重之分
先寫好
有落差再改
有什麼不對
就算舊案照抄只改人名(如.身份証號沒改到)
也常有的事
以後這類有固定條件的起訴(判決)都交由電腦自動輸出
也不意外.(恕刪)


只是比較奇怪的是

預擬判決書是可以理解

開庭之後,再依雙方的說法增刪修改一下預擬判決書的內容就可以正式完成

但是預擬的判決書,應該只是草稿而已

怎麼會已經列印出來,而且已經放在整個卷宗裡,讓當事人調閱時可以看到?




lincat123 wrote:
恐龍判決一樁又一樁,...(恕刪)
如果以後最高法院法官改任命制,大家就認命吧
這裡有詳盡一點的內容:

【未審先判】未開庭竟已有判決書 高院法官未審先判

台灣司法再爆重大醜聞!最被詬病的「未審先判」竟真實上演。本刊調查,葡萄王集團旗下的葡眾公司一名莊姓直銷商,與合夥人因股權糾紛鬧上法院,高院法官還沒開庭審理前,莊姓直銷商到法院閱卷,竟然在卷宗裡發現判決書已經寫好,且判她敗訴。

莊姓直銷商非常氣憤,將判決書影印下來當成證據,控告法官瀆職,不料案子還沒結,最近她卻被法院依侵占、竊盜判決書的罪名移送法辦。

莊小姐與合夥人因為股權糾紛對簿公堂,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莊敗訴,莊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承審法官謝碧莉去年9月收案後,通知莊10月7日出庭,莊則在10月4日先到高院閱卷,結果竟然在卷宗裡發現一份已寫好、判她敗訴的判決書。

莊小姐遭「未審先判」,懷疑謝法官的公正性,於是影印判決書當證據,向高院政風室檢舉,書記官獲報後,與莊當面溝通,要莊歸還判決書,莊認為自己是合法閱卷取得,不肯就範,還到台北地檢署控告謝碧莉法官及書記官瀆職。

莊小姐氣憤地說:「我最近收到北檢的公文,說我告謝法官的案子,因『查無不法情事』簽結。一次庭都沒開過,判我敗訴的判決書就已經先寫好了,證據如此明確,北檢卻說查無不法,分明是官官相護!」

一名資深法官告訴本刊:「為了節省時間,部分法官的確會先寫好判決書,但至少是在開過一次庭、聽過當事人的說法之後。我當法官這麼久,第一次聽到庭都還沒開過,判決書就寫好,而且還附在卷裡的事情,這真的是太離譜!這種事傳出去,台灣司法的公正性,又將再次被大眾質疑。」

如果確是合法閱卷取得判決書影本,
那麼何來侵占、竊盜判決書?

然後當事法官是這麼解釋的:

被控未審先判 高院法官這麼解釋

一次庭都沒開過,就被當事人在閱卷時發現,判決書已經寫好的高等法院法官謝碧莉,接受本刊(按:即鏡週刊)採訪時解釋,「判決書」只是她的MEMO(備忘錄)。

謝碧莉強調,莊小姐拿到的「判決書」,只是她的MEMO,她有在上面用鉛筆寫下開庭時準備要問的問題,並非真正的判決。

因為法院的電腦裡都有判決書的「例稿」,例稿上有當事人的姓名,她因為便宜行事,用例稿當成MEMO紙,而莊小姐閱卷當天,她人不在辦公室,書記官沒注意到文件夾在卷宗裡,才會發生這起烏龍。

謝碧莉說:「法院是合議制,不可能由我一個人決定官司輸贏,我當時也沒要判莊小姐敗訴的意思,我能體諒她的心情,但她拿走的是正本,並非她所說的影印本,這麼做是違法的,我只能依法向院長呈報此事,並由法院將莊小姐移送地檢署偵辦。」

謝碧莉坦承,自己這麼做的確有疏失,但絕非像莊小姐想的「未審先判」。謝碧莉說:「莊小姐很可憐,我很同情她,我本來想好好審理此案,沒有想到她誤會了,還向法院聲請要我迴避。雖然我自認不需迴避,但為了避免困擾,我最後也自請迴避了。


這就更妙了,
影印法官夾在卷宗內的MEMO,
會觸犯侵占、竊盜判決書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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