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到底誰犯了罪

應該是政府及相關聯盟有罪吧??
既然訂出法律對這類人群或情況免責
就出來全數承擔、代位受罰,而不是射後不理
來自純樸小鎮 wrote:
應該是政府及相關聯盟有罪吧??
既然訂出法律對這類人群或情況免責
就出來全數承擔、代位受罰,而不是射後不理


第二句話打臉第一句話

所以

你要不要先想清楚再來回文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weiweichiao wrote:
若這種病治不好,不能停藥,那判五年不夠,若五年後不吃藥一樣隨時會發作。
該修法去監控病人用藥情況,若自行停藥,該有機制使他不得輕判。
這些洞,幾年前不是有人說要補嗎?...(恕刪)

兩人好像一樣的病

2016年3月29日,小燈泡案發生隔天,總統蔡英文前往命案現場,留下一束鮮花、一對玩偶還有一張親筆卡片,寫著「小燈泡,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這個社會破了很多洞,我會用盡全力,來把他們都補起來。」向小燈泡致哀,也向台灣人民展現整頓治安的決心。
algerno2 wrote:
他們無法控制...這(恕刪)


憂鬱症,我不清楚。可是,思覺失調的患者,不是像我想的那樣鬼附身,而是明明知道對方會受傷,但在行為當下無法控制,我現在感覺這個病名像是給殺人犯的最佳免死金牌。
Mittel wrote:
殺人案最後被輕判的例...(恕刪)

想請問主人沒照顧好狗咬人有罪,那家屬沒照顧好病患讓病患隨時攜帶刀為什麼不用負責?
phS00313 wrote:
依法判決, 有錯 (恕刪)


是依法判決還是自由心證?

法規上寫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就算當下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法規也只有寫不罰,哪裡有寫無罪?

我也看了很多棟樓的說法了
這案件難道不用看前因後果?
該病患不是一直都無法辨識行為違法
不知道自己發病可能會有違法行為嗎?
不知道自己有精神病嗎?
知道自己有病,怎麼不好好服藥?
藍字部分是刑法第 19 條第三項
法官怎不參考這一項
跟第一項隔兩行而已,看不到嗎?
法官有沒有詢問是否故意不吃藥?
有詢問會不參考?

你跟我說法官依法判決
那怎麼漏掉這一項?
Mittel wrote:
憂鬱症,我不清楚。可是,思覺失調的患者,不是像我想的那樣鬼附身,而是明明知道對方會受傷,但在行為當下無法控制,我現在感覺這個病名像是給殺人犯的最佳免死金牌。


是病名給殺人犯免死金牌 ?

還是, 立法者給殺人犯免死金牌 ?

很難判斷嗎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軍師聯盟 wrote:
是依法判決還是自由心證?

法規上寫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就算當下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法規也只有寫不罰,哪裡有寫無罪?

我也看了很多棟樓的說法了
這案件難道不用看前因後果?
該病患不是一直都無法辨識行為違法
不知道自己發病可能會有違法行為嗎?
不知道自己有精神病嗎?
知道自己有病,怎麼不好好服藥?
藍字部分是刑法第 19 條第三項
法官怎不參考這一項
跟第一項隔兩行而已,看不到嗎?
法官有沒有詢問是否故意不吃藥?
有詢問會不參考?

你跟我說法官依法判決
那怎麼漏掉這一項?


十個人有十種看法

請問, 如果你是法官, 你要怎麼判才能滿足這十個人的要求 ?



ps. 你怎麼知道法官沒想過這一項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phS00313 wrote:
十個人有十種看法請問(恕刪)


判決不是要滿足誰
而是到底有沒有公正的判決
法規上沒寫無罪只有寫不罰
他自己自由心證
然後判無罪
請問這是什麼道理?


你後面問的問題
判決書上沒有
代表法官沒有把這一項列入考慮

軍師聯盟 wrote:
判決書上沒有代表法官(恕刪)


非判決依據, 為什麼要列進來

如果相關的法條, 大大小小有一千條, 他(法官)是不是這一千條都要列出來, 說明他不採用的原因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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