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no2 wrote:
這篇報告裡面...第9頁第9行........他坦承吃藥之後心情會放鬆...不會草木皆兵
但是他卻自行停藥就診...
依照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自行停藥就診..........是不是符合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可惜我們的檢察官沒有你這麼優秀,
如果檢察官有提刑法第 19 條第3項,
那麼判決書中肯定必須給出交代,
如果檢察官有提,而判決書不交代,
那應該就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
在原告跟被告都沒有提出第 19 條第3項適用的狀況下,
法官是不能自己去添加訴訟雙方的攻防理由的
有時候不是法官恐龍,而是檢察官無能...

@
諸位綠粉大大有什麼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