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el54321 wrote:
現在警察有無敵綠星星...(恕刪)
這種警察,應該要告到底,甚至轉貼到國外的網站,讓國際人權協會出面,讓全世界知道台灣是講人權的。
weird@ wrote:
所以美國和新加坡也有天網系統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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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d@ wrote:
美日新只敢在海關搞。
去看看大陸的天網,還有結合個資的社會信評,那種的比較全面更進步。
支那人種都說![]()
小保羅155 wrote:
《警職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分局長說明該路段列為治安要點,可對路人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