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168 wrote:
這個你又錯了, 他是有前提的
第一, 偷騎車的人知道車子不是他的
第二, 偷騎車的人知道他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
第三, 事後車主知道(偷騎車的人)偷騎車時, 還是很不爽, 不原諒的(引述於網路新聞: 被害女子得知後痛斥檢方裁定太荒謬簡直是鼓勵大家騎別人的車代步)
綜觀這幾點, 偷車的人還不算是偷車嗎? 不是偷車是甚麼?
你去7-11拿五個國民便當,沒結帳(店員當時沒發現),拿到外頭公園板凳放下,然後揚長而去.
事後店員看到監視器影像發現有人拿走五個國民便當沒給錢,很生氣.
1.拿便當的人知道便當不是他的
2.拿便當的人知道他沒有經過店員的同意
3.事後店員發現,很生氣
你覺得這行為犯竊盜罪麼?
你列的資料裡講到不法所有意圖的積極要素,是”據為己有”,這是關鍵,我把便當拿到外頭放就走了,你怎麼認定我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呢?
也許我真的有啊,我只是想回家喝個水再繼續搬回家
 ,可是已經被發現啦,那我說我純粹是把東西搬出來,不是要據為己有,在外觀上看起來也很合理啊.
,可是已經被發現啦,那我說我純粹是把東西搬出來,不是要據為己有,在外觀上看起來也很合理啊.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