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陪審制度進入台灣了!


阿公鐵蛋 wrote:
任何制度到了台灣都會...(恕刪)


是沒錯,判決權仍在法官手上,不過陪審團的意義在

"廣開言路,集思廣益",




所以,陪審團才有來自各行各業的,因為,申告與被告之間,

他們的職業是不同,法官,除了判斷法案外,法官本身並沒有做過各個不同的行業,

隔行如隔山,法官很難從案子內情的文字描述中了解,被告與申告人之間行業別有何種不同,

陪審團的成員來自民間,透過陪審團成員的細述,讓法官在斷案之前,對雙方申告與被告之間

能有更深刻的了解,因為了解,才會有可能降低誤判的可能性…



雖然決定權仍在法官手上,要是法官的判決與陪審團的決定是相反的,

這也給法官們一個判案前的警惕,有了這層警惕,在斷案前也會有所警查,

因為案子一旦斷定了,要再翻案再審,反而會把判決的過程拉長,

即然是這樣,何不在第一次審案的過程中謹慎一點呢?
安迪月亮 wrote:
別跟我咬文嚼字,整段話的含義是否相同,才是重點,
難道你想告訴我「國家公權力」有「公、母」之差?......
那你倒是解釋一下「德國行政法大師」是論述了什麼?他反對立法權、司法權也屬公權力?
我的論述重點是「國家公權力」包含三權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



人家是行政法學大師,用字精準得很,德文更是很精準的語言,他沒說的,就是不含的,怎麼可能會像你這位鍵盤法學大師一樣,抄個東西都會多字呢

當然,我一點都不反對兄弟閣下自創權力=公權力的重大法學新發現啦,不過就別拉otto Mayer 下水幫你背書啊,不然一下就漏餡了,就說是你的法感即可,多有力呀,哈哈哈哈

我說啊,鍵盤行政法大師有時間拐彎抹角的去辜狗 Otto Mayer 對行政權的定義來抄(但抄錯了,多字,copy/paste 可能會因為粗心少字我是知道,但為什麼會多字,那就讓人不解了XD),卻沒空去辜狗最高法院如何明明白白的定義行使公權力,就更讓人感到怪怪,畢竟,估狗大法不是鍵盤手必備的基本謀生技能嗎?

這或許直接說明了鍵盤手也有等級分別吧

"陪審團" 還是 少數人 所組成..

只是 變成 賄絡或控制 少數司法人員再加上少數陪審團人員...

現在 網路已經相當發達(身分認證機制也有一定成熟度) 應該在加上 網路公開陪審制度..

另外對於司法及陪審等人員應該再訂定負責之制度..

如有冤獄求償、或 二審/三審大翻案 然後訴訟賠償

都應該要由這些司法人員負責賠償及相關民/刑責任..

所以 另外應該 訂定 直接 電腦判斷罪行輕重即可,將司法/陪審相關人員,確認罪行輸入..
再加上 從重或從輕量刑...直接電腦跑出來就好了...

這樣夠創新了吧...




TimSmith wrote:
是沒錯,判決權仍在法官手上,不過陪審團的意義在
"廣開言路,集思廣益",
所以,陪審團才有來自各行各業的,因為,申告與被告之間,
他們的職業是不同,法官,除了判斷法案外,法官本身並沒有做過各個不同的行業,
隔行如隔山,法官很難從案子內情的文字描述中了解,被告與申告人之間行業別有何種不同,
陪審團的成員來自民間,透過陪審團成員的細述,讓法官在斷案之前,對雙方申告與被告之間
能有更深刻的了解,因為了解,才會有可能降低誤判的可能性…

雖然決定權仍在法官手上,要是法官的判決與陪審團的決定是相反的,
這也給法官們一個判案前的警惕,有了這層警惕,在斷案前也會有所警查,
因為案子一旦斷定了,要再翻案再審,反而會把判決的過程拉長,
即然是這樣,何不在第一次審案的過程中謹慎一點呢?


你確定用陪審團制度比用法官制度要來得謹慎嗎?

或是我換個方式說,你覺得法官對於斷案所涉及的行業是外行,那麼,你真以為實施陪審團制度,陪審員只能就其所為內行的行業斷案?

這麼說罷,不管是英國還是美國,在挑陪審員的時候,律師(通常是原告)可是盡挑與該訴訟案件外行的人出來當陪審員勒,而且還不是偶而才出現的情況,這簡直是通例了,因為這是訴訟攻防手段的一種

所以囉,通常會出現的情況就是: 既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也沒有與該訴訟案有關專業知識的人,出來當陪審員

綜上所述,你還是確定用陪審團制度,對於訴訟可以比較了解,比較謹慎?
ryuse wrote:
"陪審團" 還是 少...(恕刪)


陪審團沒有那麼好收買的啦
這跟收買法官不一樣
知道司法黃牛嗎?
很多這些黃牛都知道哪個法官可以買
價位多少

陪審團每次都不同人
也不知道這個人收不收錢
想買?
買一個有用嗎?
要全買
難度很高啊

民主如英美者
會一直用陪審團
就是他們太了解人性
而台灣人是太尊重讀書人(我不說是知識份子)
認為讀書人不會幹壞事
事實上呢?
相信大家都認同, 各種制度都各有利弊, 所以不管用哪種方式, 都會有大家普遍滿意和不滿意的結果出現.
今天大家一天到晚聽到恐龍法官們的離譜判決, 但又有多少大家都認同的判決, 是不會被講出來的, 因為媒體不可能去拿一個"理所當然, 沒什麼好說的"的東西來報, 所以所謂恐龍法官的比例已經無形中被放大了, 讓大家有一種"法官們大多是恐龍法官"的錯覺.
反過來說, 如果今天採陪審制度, 也一定會有類似的情形, 只是A案被法官判無罪的被陪審團判有罪, 但可能B案則剛好相反, 至於整體比例來說, 哪種制度的結果比較跟大眾所認同的相符, 這其實很難說. 但如果今天是真正基於理性想要討論這個問題的話, 至少不該是基於某些個案所帶來的情緒所影響, 今天你讓這些個案的結果導正了, 但說不定也因此讓更多原本做對的事變成錯的.
說穿了, 所謂"符合民眾期待"的結果, 就一定是符合事實與公平正義嗎? 還是無所謂, 反正人民最大, 人民認為對的就是對的, 錯的就是錯的?


felicitas wrote:
人家是行政法學大師,...(恕刪)

01嘴砲專家我是見多了,
但像你射程這麼短的很少見............

安迪月亮 wrote:
01嘴砲專家我是見多...(恕刪)


連射程短的都能夠用兩篇就把你打回原形

你這不是在講自己太弱嗎? XDDD
940nw wrote:
陪審團沒有那麼好收買...(恕刪)


陪審團只會更好收買吧
這些人沒有受過任何訓練,又來自社會各個階層
當然更容易收買了

你知道哪個法官好買,但是無法換法官
不過陪審員可是可以選的唷
從事前就選好陪審員了,後面一點問題都沒有啦!

話說,對陪審員徵信,在美國也是一種行業唷


甚麼? 你說法官審判制有司法黃牛知道找哪個法官可買?
那麼難道陪審團制就不會出現司法蠻牛,知道去找哪個律師去 "搞定" 陪審員?

felicitas wrote:
連射程短的都能夠用兩篇就把你打回原形
你這不是在講自己太弱嗎? XDDD...(恕刪)

誰被打回原形就留給進這樓的「01網友」見證評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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