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鐵蛋 wrote:
任何制度到了台灣都會...(恕刪)
是沒錯,判決權仍在法官手上,不過陪審團的意義在
"廣開言路,集思廣益",
所以,陪審團才有來自各行各業的,因為,申告與被告之間,
他們的職業是不同,法官,除了判斷法案外,法官本身並沒有做過各個不同的行業,
隔行如隔山,法官很難從案子內情的文字描述中了解,被告與申告人之間行業別有何種不同,
陪審團的成員來自民間,透過陪審團成員的細述,讓法官在斷案之前,對雙方申告與被告之間
能有更深刻的了解,因為了解,才會有可能降低誤判的可能性…
雖然決定權仍在法官手上,要是法官的判決與陪審團的決定是相反的,
這也給法官們一個判案前的警惕,有了這層警惕,在斷案前也會有所警查,
因為案子一旦斷定了,要再翻案再審,反而會把判決的過程拉長,
即然是這樣,何不在第一次審案的過程中謹慎一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