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m wrote:
根據哪條法律呢?
金管會是慈善機構嗎?
我笑了,那現在這討論串是在講啥。...(恕刪)
銀行歸金管會管是依銀行法第19條, 還需要討論啥?
金管會並未要求大眾銀補償啥? 金管會是慈善哪了!?
完全看不懂你在寫啥東西耶!?
有能人高手看得懂的能出個聲幫他說明一下嗎?
H.T wrote:
「銀行看待弱勢是一種嘴臉,看待有錢人又完全不一樣。」莊明玉感慨財團家族能憑信用貸款買豪宅;但像她這種弱勢小老百姓,想買戶沒人要的凶宅,即使拿妹妹的房產抵押,銀行還是百般刁難,「我忘不了行員拒絕我的嘴臉。」
不少人打電話關心她,甚至要提供資助,莊明玉一概婉拒。她說,目前雖然待業,但不希望大家捐錢,她不怕吃苦,只要有工作就好,請大家關心比她更可憐的人,「我雖然窮,但我要給孩子做榜樣」。
莊明玉說,已經從積蓄落空的人生低潮走出來,如今已不在乎這筆錢,只想喚回公義。...(恕刪)
wuchehong wrote:
1. 法院沒有義務把凶宅記載於拍賣公告上(可記載也可不記載), 不過此件依債權人、債務人及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都沒有提供相關資訊.
2. 如果大眾銀行有提供凶宅資訊給法院, 法院卻沒有記載於拍賣公告上, 可能沒有人會構成詐欺, 因為法院沒有得利, 不過是否有行政瑕疵?
3. 萬一大眾銀行早就知道是凶宅卻沒有揭露給法院, 是否涉嫌不當得利?(收回較多帳款?)
4. 如果大眾銀行法拍時也不知是凶宅, 這樣好像沒有人有法律上的責任?
可能每個人心證都會不太一樣, 小弟只是多提供一些資訊讓大家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