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鐵加糖 wrote:
今天彰化地院的新聞稿聲明並無劣油精煉後檢驗正常即可的說法
也就是原料油檢驗正常,無檢察官起訴的進口劣油混充食用油的狀況
什麼地溝油回收油飼料油病死豬的指控並不真實
我真的不知道現在社會到底是在抵制什麼的?
法院判無罪 是跟檢察官起訴求刑三十年差有夠多
連邊都沒摸到
如果證據還可以上訴再提出新的,那為什麼一審不拿出來?
難道要用做的證據嗎?要用江國慶那套來處理嗎?...(恕刪)
以前味全是自己炸豬油...(2014義美自己說成本要每公斤70-80元)
日本進口也要成本要每公斤70-80元
但是頂新進口每公斤20-30元的便宜油 作原料(在中國和日本等級可能為飼料油)
來代替原來的自炸豬油
讓台灣人買到 在日本飼料油等級的油,但台灣食用級的油
一線大廠搞得這樣 不用就是說明
當大陸人和日本人來台灣吃到有豬油的食物(當地飼料油等級的油)
要大陸人和日本人吃當地飼料油等級的油(台灣算食用油)
台灣美食對外國人不就是 第三世界的食物
用頂新油豬油 都別想外銷 日本和中國和歐美
abelkk wrote:
大幸福的油 應該說...(恕刪)
判決文節錄如下,怎麼說大幸福的油是合格的???
(三)關於重金屬部分
上開偵查中食藥署之檢驗報告就同一油槽之檢驗結果,前後歧異,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結果,雖檢出部分重金屬含量,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之係適用於終端販賣食品之衛生標準等語,並經鑑定人薛復琴於本院審理中鑑定明確。上開200-13油槽之油品為未精煉之油品,而油脂透過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乙節,業據鑑定人朱燕華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且經食品工業研究所函文敘明。從而,上開檢驗結果雖各有銅或鉛經檢出如上開數據所示,然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或所含重金屬並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藤原豆渣店 wrote:法院是在腦補什麼...明明法院自己都拿去化驗了
彰化地院今天再次發表聲明指出,承審合議庭並非認同被告以劣油作為精煉食用油的原料,但食安法就是只規範到食用油產品,食用油原料標準缺乏明確定義,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應處以刑罰,必須謹守法律規定,不能以類推或論理解釋擴大法定犯罪構成要件。
彰化地院表示,食安法既未規範食用油原料來源,對於刑事法律無明文處罰之行為,自無從據以論罪科刑,唯有依法諭知無罪,否則有違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
法院認為也是劣油
http://www.nownews.com/n/2015/07/28/1762450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