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同胞爭取無障礙空間相關法律保障時,如果一味主張「身體正常的同胞也要走無障礙坡道,才是認同身障同胞的表現。所有樓梯必須拆除,否則就是蔑視與霸凌..」那麼,相關無障礙空間的法令,今天一定還在立法院爭論出不了門。
專法就不行,一定要多數人遷就你們少數人大幅改變傳統習慣才叫同理心,否則就開始喊霸凌??? 唉!
樓上"得寸進尺"的批評,未免忒溫柔含蓄了...
我管你們誰愛到誰,別強迫我扭曲我的人際價值觀、別強迫我改變傳統家庭稱呼習慣就好。
各位同志同胞們,你們愛怎麼搞就怎麼搞、想立甚麼法就去推,只求別拖著我們這些無關人員一起跟你們摻和就好,求求你們放過我們吧!拜託了!
Rillifane wrote:
愛家護家團體打從一開始就連專法都不想給,他們認為同性戀需要被治療而不是被接受.
一直到大法官釋憲塵埃落定,為了進行"損害控制",才不得不支持專法的.
意見可以不同,但前因後果請勿曲解.
放心好了,公投過後,不管結果如何,我們都有機會看到另一種異象.
看來樓主大人應該是學法律的沒錯
連"法律或許不能消除偏見,但法律不能為偏見服務"
這塊美國招牌都拿出來用了
愛家護家團體的想法是什麼?一般人大概沒興趣吧
這不是我們這些非宗教人士該注意的
但大法官的釋憲,真的會是公平,公開,公正的釋憲嗎?
請問那新的七個大法官是誰找來的?
在立法院的同意權審查時,又都說了什麼?
奉勸一句老話
"法律或許不能消除偏見,但法律不能為政治服務"
carymm168 wrote:
這說的真好,不是權...(恕刪)
嘆,時間有限無法一一回答,但我儘量就是了.
>那麼同志結婚又關異性戀屁事?你結你的婚就好,要定法律當然也行
>你要改異性戀婚姻的民法是何居心?
>少數人可以決定多數人的法條條文及內容?
>那麼又是誰的權利受損?此為其一
首先您有一個誤解,民法是規範全民權利義務的一部份法律,不為任何群體所獨有. 所以不存在異性戀婚姻的民法,而應該說民法目前只定義保障了異性戀婚姻. 所以擴張民法婚姻章的解釋,怎會改到異性戀的權利? 讓同志也能依民法結婚於異性戀何損? 這又沒有排他性. 讓你的同學也能穿制服上學會導制你無法穿制服嗎? 您可以舉任何一個實例說明誰的權益受損嗎?
人家又不是妖魔鬼怪,只是想讓婚姻被國家保障,閒著沒事來破壞異性戀婚姻做什麼?
我知道接下來您會問那為什麼不用專法? 有問題的不是專法,問題是專法的時機.
法律上採用專法多應原本的法律無法提供特殊團體的特殊需求. 像是很多人舉例的原住民,兒童,殘障....
那同婚有什麼特殊需求? 政府要補助同婚減稅? 還是同婚後考試有加分?
>再來想請問個問題,小孩子年紀雖小,但是不是人?
>他難道沒有任何決定權,就任人宰割?
>同志憑什麼可強制收養小孩? 異性戀家庭收養小孩,確實有問題一大堆沒錯
>但同性戀家庭收養小孩,對異性戀家庭的問題,除全部都有外,且還另外新增更多的問題
>所以這會叫對被收養人的最大利益考量?
>但同志們唯一都只想到自己的好處罷了,對權利被剝奪的人(如小孩)看都不看一眼的
>難道這就是同志們真實的嘴臉?
同志憑什麼可強制收養小孩? 又是誤解. 什麼時候同志可強制收養小孩??
擬出台的修法只說不得以個人性傾向做為判定不得收養的依據. 把這個性傾向換成膚色好了,
也就說你不能用我是黑人或黃種人就決定我不適合收養小孩. 你得用客觀事實來衡量.
如果法院或社福覺得想收養的同志是爛人,自己管不好還想養小孩,自然可以列舉為什麼不適的理由排除他.
但不可以說你是同志所以你一定是壞父母,這樣清楚了? 一個女生想應徵工程師,你會說不行你是女生,還是做做繡花就好了,還是要用其他來證明她適不適任? 順帶一提,目前法律並無阻止單親收養. 他/她 是不是同志你怎知道?
打了那麼多,希望有澄清您的疑慮. 如果您願意把同志朋友當成一般人來看待的話,其實就有解了.
Rillifane wrote:
首先您有一個誤解,民法是規範全民權利義務的一部份法律,
民法婚姻法納入同性婚姻會導致以後修法麻煩,比如異性戀以後要修民法都要考慮同性戀意見,從異性戀角度沒有必要自己找自己麻煩
Rillifane wrote:
擴張民法婚姻章的解釋,怎會改到異性戀的權利? 讓同志也能依民法結婚於異性戀何損? 這又沒有排他性. 讓你的同學也能穿制服上學會導制你無法穿制服嗎? 您可以舉任何一個實例說明誰的權益受損嗎?
同婚有沒有特別需要,你無法保證也沒人可以保證,所以分開立法比較好
Rillifane wrote:
那同婚有什麼特殊需求? 政府要補助同婚減稅? 還是同婚後考試有加分?
據我所知,美國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收養規定還是不同,所以這不是歧視問題,這是保護小孩權益問題,請不要用你的意識形態來侵害小孩應有的保護。
Rillifane wrote:
個人性傾向做為判定不得收養的依據. 把這個性傾向換成膚色好了
Rillifane wrote:
而應該說民法目前只定義保障了異性戀婚姻. 所以擴張民法婚姻章的解釋,怎會改到異性戀的權利?
生物本來就是異性戀,這才是通則,同性戀是特殊團體,專法有何不對?
為什麼要扭曲我對大自然認知的權利去接受同性戀也是大自然通則?
假裝這一切都很自然?
Rillifane wrote:
人家又不是妖魔鬼怪,只是想讓婚姻被國家保障
所以給你專法保障,保障你也不行?
Rillifane wrote:
那同婚有什麼特殊需求?
同婚者不就強迫我們接受同性戀是自然現象嗎?
這不就是需求?
Rillifane wrote:
擬出台的修法只說不得以個人性傾向做為判定不得收養的依據. 把這個性傾向換成膚色好了,
也就說你不能用我是黑人或黃種人就決定我不適合收養小孩. 你得用客觀事實來衡量
事實就是同性戀生不出孩子
哪個人不是一男一女生的?
有甚麼資格剝奪小孩子雙親是一男一女的權利?
等一下又要拿有"愛"比較重要來解釋嗎?
那我有愛所以我搶劫,我有愛所以我放火
這一切都說得通對吧?
還拿膚色咧,膚色是大自然的通則,同性戀是嗎?
別再拿似是而非的歪理來解釋了
Rillifane wrote:
...
同志憑什麼可強制收養小孩? 又是誤解. 什麼時候同志可強制收養小孩??
擬出台的修法只說不得以個人性傾向做為判定不得收養的依據. 把這個性傾向換成膚色好了,
也就說你不能用我是黑人或黃種人就決定我不適合收養小孩. 你得用客觀事實來衡量.
如果法院或社福覺得想收養的同志是爛人,自己管不好還想養小孩,自然可以列舉為什
麼不適的理由排除他.
但不可以說你是同志所以你一定是壞父母,這樣清楚了? 一個女生想應徵工程師,
你會說不行你是女生,還是做做繡花就好了,還是要用其他來證明她適不適任?
順帶一提,目前法律並無阻止單親收養. 他/她 是不是同志你怎知道?...(恕刪)
法院如何決定收養,那是法院的職權吧?
真有異議,例如理由書上,有明文或暗喻同志家庭不佳,這當然可議
但什麼都沒有,就先在民法加上[恐嚇條文]? 這會好嗎? 這算平權嗎?
法官撐的住嗎?
再來同婚收養小孩,這難道不用花點時間尋求社會上的共識?
真的是有考量到小孩的最大利益?
現在就由幾個立委就可霸王硬上弓了,這對嗎?
而同志也可代表了全民
法律不能為偏見服務,但法律卻可專為立委或少數人服務,是這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