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人能幫我轉達給丁丁,關於選舉無效的意見

tjptw wrote:
你對法官說這句話,...(恕刪)




反正敗訴的話,日後就比照辦理

嚴重性可想而知....



建議丁丁也來開國際記者會

公平投票是民主價值

誇張現像,訴之國際。



投票過程違法,選舉當然無效!



gimichang wrote:




反正敗訴的話...(恕刪)

比照辦理什麼?
tjptw wrote:
比照辦理什麼?...(恕刪)


4點前到投票所排隊,皆可投票,且可以滑手機,接收開票資訊。


市議員應該就很好操作了, 可以當場配票, 先投票先輸。



Silkiller wrote: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恕刪)


單就字面看,所謂 "到達" 投票所,是指已進入或已到所外等待排隊進入?合理解釋應該是已到投票所外排隊等待進入就算到達投票所了。
還有,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條文裡沒有明確說選舉人應於規定時間內應已進入投票所,而是到了就可以。

簡單說,是不得逾時到投票所,而非不得逾時進入投票所。4點前已經到投票所排隊的人應都不算逾時到投票所,所以仍可進入投票所投票。


daniellaigmail wrote:
單就字面看,所謂 ...(恕刪)


重點是投票所,不是到達二字。
一位賭客揪幾位朋友出國到一家賭場娛樂一下,結果發現發牌可能是新手老是發太慢,但並沒有立刻制止,他原本小贏,但最後錢輸光很慘,同桌的朋友卻贏到合不攏嘴,這位賭客不甘心,怒氣上來說是因為發牌的人太慢,他懷疑有做牌,都不算,錢還我,全部重來,還要朋友把贏的錢,退回賭桌,加入重賭的行列。

art1969 wrote:
一位賭客揪幾位朋友...(恕刪)


舉這種例子只夠類比嘲諷買樂透,
拿來嘴選舉爭議
art1969 wrote:
一位賭客揪幾位朋友...(恕刪)


賭博行為沒有法則,而投票行為有,

怎能混為一談?




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於投票所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標示。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應於投票所入口處外執行上開職務.....

簡單來說:4點前未查驗身份進投票所的人,是不准投票, 包括在投票所外排隊的人。



投票過程違法,未照規定辦理,選舉當然無效!
發現很多人應該沒有看完樓主的全文...
在沒有看完全文而評論的情況!說實在很可笑...

現在樓主的著重觀點就是要找出"中選會"違法的事實
至於樓主的切入點已經是在法條的解讀上!這已經是律師與法官那個層面需要面對的問題!
樓主的切入點是否可以幫助到法學人士,這當然是不確定的!但有沒有參考價值,也是法學人士來認定!



還在那留言什麼重新選舉勝敗問題的...就別搞笑了!
重選不重選已經不是現在的問題所在!(只在乎這項的只能說膚淺)
現在的要面對的是國家民主選舉重大問題!
選舉的"公正性"現在面臨很大的挑戰!
gimichang wrote:


4點前到投票所排...(恕刪)

本來就可以滑手機啊,本來就不犯法啊!以前以後都沒問題。你投票時不要拿起來拍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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