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jin.liu wrote:那不是更好,就是要這...(恕刪) 管拿稿費本來就是合法的收入有什麼問題?真的要賄賂很多方法政府部門編一堆研究經費在收買大學教獸企業也可以用產學合作和獨董來收買管中閔問題不在這裡而是雙重標準如果是綠營的當作沒看到藍營的絕對死定了
樓主你有看清管被彈劾的理由嗎?重點不在稿費多寡,而是稿費不管字數篇數,每個月都 固定 是5萬,因此認為管符合固定、經常、持續性,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固定、長期、經常性供稿,就構成兼職」王幼玲也強調,銓敘部函文指出,偶一為之、按件計酬、賺取薄利等情況都是可以的,但只要是固定、經常,就構成兼職,雖然3次約詢管中閔都不來,但事證非常清楚,看出他每個月固定支領5萬元。陳師孟說明,會中11位監委每位最後都有表達意見並投票,經歷3個半小時後,投票以7:4通過,過程中比較被提出來的問題就是,這是投稿還是經常性的供稿?投稿的話,按照監委了解,不會說每個月社方先預繳5000元所得稅,不會每個月用預扣稅金的方式支領。
sanjin.liu wrote:民進黨也有那也要抓出來不是?錯的就是錯的,不能因為管中閔一個人就讓錯的變對的。...(恕刪) 那裡錯了?那條法律有規定公務員不能寫稿?你們不就是因為這個人叫管中閔,他又接了台大校長,才硬凹這是錯的。冥禁洞當然不會抓自已人呀,那麼多冥禁洞立委、叫獸上三民自節目洗腦告謠你沒看到?還有個漏尿閃兵的立委玩樂團開演唱會勒!
里斯特 wrote:政務官能不能買賣股票賺取大量的外快?????政務官能不能買賣期票賺取大量的外快?????政務官能不能買賣房產賺取大量的外快?????政務官能不能買賣外匯賺取大量的外快?????請說明。。。 民進黨的官可以,國民黨的官不可以!!2020讓民進黨成為非法政黨
街口 wrote:我的疑問是管案搞這麼久了怎麼現在還在吵兼職的問題如果真的證據確鑿不是應該很好解決嗎 就是因為沒有證據確鑿,所以違法事項才會一變再變。最好笑的是教育部長提出來質疑管爺違法的事項被踢爆部長自己也有做....
sanjin.liu wrote:那不是更好,就是要這樣來杜絕這種不合理的事不是?因為這樣的漏洞很可能被拿來當作賄賂的管道。或許有人可以接受那是他有本事可以賺這麼多的外快,但我個人不認為可以為了管中閔一個人大開這樣的方便之門。...(恕刪) 真要錯為何不立法修正杜絕這種不合理的事?為啥要抓著管中閔大姦特姦?
yurue wrote:樓主你有看清管被彈劾的理由嗎?重點不在稿費多寡,而是稿費不管字數篇數,每個月都 固定 是5萬,因此認為管符合固定、經常、持續性,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 還在公務人員服務法???你要不要先確定政務官算不算公務人員.aaaaaaaa======================================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公務人員制度之考選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比較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分,始於英國國會於1701年所通過之「吏治澄清法」(The Act of Settlement),兩者之比較如下:1. 政務官:(1) 功能角色:參與國家政策或行政方針之決定者。(2) 任用方式:多經由政治任命,並無資格上之限制。(3) 法律地位:隨政黨之勢力消長同進退,並無身分上之保障。(4) 責任方面:有時雖必須負有「法律責任」,但主要責任應為「政治責任」。(5) 退休保障:不因去職後而有特別待遇或保障。(6) 懲戒處分:僅適用撤職、申誡兩種。2. 事務官:(1) 功能角色:依既定之政策或方針而執行者。(2) 任用方式:多須經過考試及格,並依法任免。(3) 法律地位:非具法定原因、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職,在法律上受有嚴格的身分保障。(4) 責任方面:主要責任為「法律上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5) 退休保障:退休後,享有政府退休養老之給付(退休金)。(6) 懲戒處分:適用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沒有任何事務官的諸多權利,卻要求事務官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