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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chen wrote:
今天如果我騎腳踏車騎(恕刪)
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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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能不能罰到腳踏車(慢車)不確定,但他必須要能先證明自己是因為怎樣怎樣不舒服而臨時停在車道中
先不說駕駛者已經過世,單就酒駕而言,是連腳踏車都不能騎的,所以有得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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