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公投案過關 司法院:不能牴觸748號解釋

看不懂某些人所謂的問題點在哪?

你以為跟覺青一樣隨便找個「公民不服從」
加上自我解釋就能直接強姦法律嗎?
憲法不是給你這樣玩的

yuffany wrote:
公投法加入「打臉大法官」條款,
讓公投法雖然不能修憲,但是可以打臉大法官的解釋,
不然大法官就無法無天了。
大法官的組成太歪,只好用公投法來制衡。


認同



順帶一提
若說民法婚姻及繼承篇中限定的男女與憲法平等權相牴觸
那.....重婚罪呢?
可笑了,既然婚姻不限定男女,那婚姻"一"男"一"女的規定是否也與憲法牴觸
所以重婚罪是否應該釋憲一下
應該婚姻當中人人平等,男男女女都應該自由選擇,也能選擇多個對象才是平等
只要不影響個人自由,婚姻不該限定人數才是

大法官解釋的時候,不要又跟我提普世價值
案陰陽的普世價值這時候就可以出現
審同性婚姻的時候怎麼不提普世價值?
引用中央廣播電台新聞原文
http://old.rti.org.tw/m/news/detail/?recordId=432437
司法院指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的立法原則,依公民投票法的規定,行政院固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惟據此程序審議完成的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也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的司法院解釋。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為憲法解釋,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所創制的立法原則,相關機關於研擬及審議相關法律時,也應注意不能牴觸解釋意旨。


我就說過我一直都不關心這個議題
剛剛仔細一看新聞原來是這樣
試問
到底司法院認為公投結果牴觸了748號釋憲文嗎?

明明司法院是說
相關機關(行政院立法院)於研擬及審議相關法律時,也應注意不能牴觸解釋意旨。
到底司法院說錯了什麼?

唉....
其實不過就是
記者要求聳動
讀者不識之無
論者不用大腦而已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如果釋憲本身摻雜了個人的政治傾向
會不會影響結果....(恕刪)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矛盾了,到時同婚的婚姻計無法受民法婚姻篇保障
民法繼承篇也無法得到應有的權利
自動失效就變成失聲大笑了......(恕刪)

釋憲本來就會摻雜個人的政治傾向
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總統在選大法官人選的時候,必然選自己陣營的人
這就是很典型的"有民意基礎"的位置

在現代民主國家,大法官通常需要2點之1才能擔任:
1.資深法官
2.在學術界有卓越法學研究貢獻

再加上潛規則3.總統提名,國會通過 這個民意基礎
這個職位的門檻這麼高,至少可以確保了阿貓阿狗不可能擔任
所以不管怎麼釋,都必然是學界跟法界普遍能接受的"法治"原則
至於他們私人要怎麼調成他們的政治傾向去釋憲就是他們自己的事
不爽的話就怪9.2%自己法律學不夠好不夠有資格去擔任大法官候選人
別忘記陳水扁 謝長廷(好像還有很多?)這些人都台大法律系的學霸
他們還在讀大學的時候就已經把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給背得很熟
9.2%那個時候還不知道在哪裡混日子,根本不能比
『知彼知己,百戰不殆』 by 孫子

這次的搞法我認為有1個最簡單的解法:
民法只要加1條"有關同性婚姻部分請參看專法",
然後立法院把專法立出來
這樣公投結果通通都滿足,大法官釋憲那裏也滿足
不過可以想見蠢蠢的DPP立法委員們想不到這種解法才對

我沒有胸部 wrote:
我覺得你根本牛頭不...(恕刪)


你很可笑
你沒寫許宗力就不許別人提??

王景玉是你自己突然提的
這時候你就可以突然東拉西扯??

說話沒邏輯講不過人就先給人戴帽子
自己就可以做別人就不行
跟詐騙黨一樣的心態
你可以,別人不行



jiang0214 wrote:
你很可笑你沒寫許宗...(恕刪)



真的弱爆了
許宗力一個人就可以代表司法院?
可以代表大法官會議?
我跟你講制度
你跟我講人
是你的問題還是我的問題?
不關我事你CUE我幹嘛?

其實你就跟那些標題檔一樣
看到標題就想開槍
結果打在自己臉上

再說一次
這次司法院根本沒有說錯
細節自己去看84樓
看不懂的話
你口氣好一點說不定我願意教你

我沒有胸部 wrote:
真的弱爆了許宗力一...(恕刪)


說公投不能超越釋憲的是許宗力
多年前說公投可以勝過憲法的是許宗力
這樓就是衝著許宗力的鬼話開的
你現在不敢提許宗力
是有多心虛??

你拿一個自肥違憲連任組成的大法官解釋來說嘴
就跟貓追尾巴一樣可笑

jiang0214 wrote:
你拿一個自肥違憲連任組成的大法官解釋來說嘴
就跟貓追尾巴一樣可笑...(恕刪)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所在
當這些人不在位置時,多方強調公投的權威
當這些人在位置時,卻又強調 釋憲(不是憲法)的權威

但是 看看這些人的釋憲
真的是在解釋憲法 還是在創立 條文?
很多憲法中明明就沒有的限制 一一浮現在釋憲文中
大法官們不是在做釋憲 而是在做創制
而且 當他們強調 釋憲=憲法時,這樣的創制變成了制憲....
多恐怖... 最近 終審法官 要等同大法官的 司法院解釋已經出現
然後 要是大法官 將其納入釋憲解釋文....想想看 誰能制衡終審法官

事實上 當大法官把自己有利的條文 放入解釋文中
這國家的體制已經失衡,釋憲文=憲法,但是 如何去看待釋憲文的額外說明部分
卻是大法官說了算...於是乎,大法官實質上 取得了制憲的能力
想想看 立院要制憲 修憲 多麼不易
但是 大法官 只要能超過8 人(全額15 人) 就能取得釋憲(制憲)的正當性
在這個解釋文下,還可以忽視數百萬人的需求(公投結果)

更不用講 15人組成的大法官 多少是為了政治服務而當選的
(終審法官更能 服務一輩子 直到70歲)

恐怖嗎? 他們的所謂民意基礎 是來自於"總統"一人....

dgame wrote:
更不用講 15人組成的大法官 多少是為了政治服務而當選的...(恕刪)

這就是民主政治本身的特色,政治為選民服務而不是為國家跟社會服務
民主國家當然都這樣,美國也這樣
大法官通通都是總統選的

只有獨裁專制國家,政治才是為個人服務
人類歷史上沒有1個政權是為國家跟社會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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