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管中閩是因為寫稿領太多變成兼職


郵筒 wrote:
其他不管蠻好奇的中...(恕刪)


你本名叫郵筒嗎?

里斯特 wrote:
還在公務人員服務法?...(恕刪)
yurue wrote: 樓主你有看清管被彈劾的理由嗎?重點不在稿費多寡,而是稿費不管字數篇數,每個月都 固定 是5萬,因此認為管符合固定、經常、持續性,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

先請監察院出來說明這筆收入是報薪資還是稿費吧
我猜應該是稿費
所以才要扯一大堆什麼固定 經常 持續性

yurue wrote:
樓主你有看清管被彈劾的理由嗎?重點不在稿費多寡,而是稿費不管字數篇數,每個月都 固定 是5萬,因此認為管符合固定、經常、持續性,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

「固定、長期、經常性供稿,就構成兼職」


重點不在字數篇數,也不是稿費多寡,也不是你講的固定、經常、持續。重點是這個作者有沒有和出版公司打契約。有打契約,即是特約作者,契約期間就有交稿義務,等同替出版社工作,即使短期,亦視作職務。不然,假設我高興每個月固定、經常、持續投稿到出版社賺稿費,我就是兼職那家出版社的特約作家、專欄作家?監委若認為有問題,應該去向出版社求證,而不是憑稿費報稅收入直接認定別人兼職,太荒謬可笑。尤其是立場極度偏激的陳師孟主導,更無信用可言。

yenchunwang1427 wrote:
重點是這個作者有沒有和出版公司打契約...(恕刪)


記者會上就說了, 沒有契約, 口頭約定

至於到底寫了幾篇, 監委說, 承辦人離職, 所以不知道
yurue wrote:
...(恕刪)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所以呢? 政務官是不是公務人員????

政務官為何沒有公務員的權利與福利????? 卻被求要公務員的義務?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只要不打契約就不算違法了?

依你的論述,我換個說法,[公務員在外兼職,只要不打契約,都不違法]

yenchunwang1427 wrote:
重點不在字數篇數,也...(恕刪)

重點是這個作者有沒有和出版公司打契約。

垃圾不分顏色 wrote:
以前都說是去大陸兼職,
最後怎麼變成幫週刊 寫稿 造成兼職,
其實有沒有違法,只要定義清楚就好,
不要因人而異,解釋一直變,
尤其政府官員、民意代表長期上電視當名嘴領的錢更多,
這部份不知道有沒有違法....不過我想陳師孟只想打管而已
===========
大校長管中閔被爆曾以不具名方式在某週刊寫專欄,每年領取稿費達60餘萬元,引發爭議。監委王幼玲、蔡崇義、陳師孟出面說明立案調查管中閔任公職、教職期間是否有違法兼職情形,認定他有長期、固定寫稿領稿費,構成公務人員兼職。


民進黨怎麼不願意承認

在我黨執政期間

不可以有異類來插我黨的"旗"


yurue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只要不打契約就不算違法了?
依你的論述,我換個說法,[公務員在外兼職,只要不打契約,都不違法]


又在挖陷阱了,又在鬼打牆,

這一項是指"投稿"不是"兼職"

下面一段麻煩看清楚....


再 PO一次 (這是政府的網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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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22029

主題:公務員可否利用公餘時間創作投稿上傳網路漫畫?
姓名:菜鳥公務人員發佈日期:2017/11/07 16:56:16
內容:
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創作投稿上傳網路漫畫

參加比賽(贏的人有獎金)

謝謝

回應人:本園地回應日期:2017/11/14 13:39:52
內容:
您好:

您詢問有關公務員可否利用公餘時間創作投稿上傳網路漫畫參賽並獲取獎金一事,已交由銓敘部研處並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法令所規定外,亦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依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解釋及本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0952640683號電子郵件,公務員投稿、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至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該項規定。復依本部101年9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且以個人名義申請著作或專利,並僅將此著作或專利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並自行將APP上架至應用程式商店公開銷售,抑或提供免費下載,藉由APP中嵌入之廣告獲取報酬,即均屬經營商業之行為,故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又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設計APP,或本職與民間公司開發APP之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亦有違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綜前,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創作網路漫畫參賽並獲取獎金,尚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商業宣傳或自行出版販售等行為,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又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創作網路漫畫,或本職與民間公司創作網路漫畫之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仍不得為之。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本園地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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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管違規,可以!

請出版社/報社拿出承攬合約出來 一槍斃命

不要再像另一樓,說到管好像十惡不赦,結果最後放行了,不是嗎?

就是政治傾向,才會卡管,小英不就說了....

yurue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只要不打契約就不算違法了?

依你的論述,我換個說法,[公務員在外兼職,只要不打契約,都不違法]


這不是他說的,而是「銓敘部」。

根據銓敘部(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報社特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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