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法官要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去做,原本法官就該民選,但藍綠兩黨都不願讓司法被人民監督。 這麼神奇多數人選出的法官, 每次判決都會符合多數人的意見 ?啊, 你們選出的議員立委市長總統 484 也是這麼神ps. 每個重大案件搞個民調 484 比較準
phS00313 wrote:都說是如果了, 你國(恕刪) 那是你自己沒有用詞精準你要不要再看一下你73樓有沒有寫如果我沒有要法官照我格式做法官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所以, 為什麼不把刑法第19條引用完全?這不是法官該做的嗎?
對於判決的結果,大家多說無益,有人說法條是死的,只有告訴人不應該這樣做,有人說法條是活的,因為避免人去這樣做,解釋的對象在人,判決的結果也在人,我認為這位法官不是故意判無罪的,但我相信這位法官對思覺失調的專有名詞存有誤解。我還是希望大家能把焦點對準精神病患的安置問題,希望在精神病患的家人、主治醫師、社會局、警察局之間,建立一套有公權力和執行力的連線機制。不過,目前看來好像不太可能了。謝謝大家,The End。
若是精神病殺人視同一般殺人犯判處死刑,是不是會醫好這社會許多的所謂精神病患呢?歷史上裝瘋賣傻逃過死劫的例子太多了,殺人償命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否則精神鑒定醫生就成決定一個犯人生死的上帝了,被殺者與至親所受的折磨誰來申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