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先敘明,這是別人寫的,不過我蠻贊同他的想法....
很多人認為都更很大弊病,在於多數決的強暴,但反觀土地法地34條之1,好像也是依循著多數決的意旨(當然程度上可能差很多),
惡法亦法,這是法治國家不可避免的悲哀,既然是惡法,就修法,然修法之權限取決於每人手上一票所選出之立委諸公,該憤怒的、該咒罵的、該抗爭的對象,應該是對這些立法的人吧....
警察,是執行公權力的一群人,平常是人民保母的他們,在這次的事件中確被描述成血淋淋的劊子手,但有沒有想過,在所謂特別權力關係下(雖然這觀念好像已被揚棄),他們能有不作為的裁量嗎?當他們的裁量收縮至0的時候,能要他們怎麼做?
別跟我說我國是採陳述意見、或相對服從的概念,在一紙強制執行命令下,如果他們還能裁量作為與不作為時,那該擔心的應該是我們了,過多過大的裁量權,將使得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法秩序,又變回人治色彩強烈的國家:
今天你家是住宅區,可能因為某利益團體即將開發,只憑一只高層人士的行政命令就把你家變成工業區、甚至拆除;當我們信賴中央存保將大筆的現金存入銀行,旦發生問題後,可能有只是一張公文跟你說因為政府沒錢,沒辦法補償這保障.....
民主法治之所以可貴,就是因為大家信賴這個"法",政府能依法行政,人民能遵循法規範(或許因為政府太多的跳票,任人民認為政府是選擇性的依法行政).....
反正,該把戰場搬到立法院吧,別再為難辱罵那些第一線的警察.....
以下又是我寫的:
印象中某一個討論串有提到,政府機關對於「師大夜市案」跟「文林苑都更案」為何強硬的依法行政有許多反對意見,認為應該加強溝通尋求雙贏的方式來做,
但我覺得行政機關對於上開2案我想責備的只有,為什麼執行的那麼慢,依法行政本來就是行政機關該做的事,不應因為違法的人抗議,就停止執行,當然這執行前該有的法律程序要先跑完,這才是法治國家。
另外媒體因為職業特性,需要新聞版面,所以都會挑有話題性的一方報導,甚至有想要塑造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感覺,但不會去在意是否本來就是違法的或者其他沈默的多數人的意見,在這2件案子中我從新聞中感覺到的分述如下:
師大夜市案:主要都是報導夜市商家的生存,實況轉播商家纏黃絲帶、熄燈抗議,報導有學生表示以後沒地方吃東西....(居民的生活環境所遭到的破壞呢??夜市商家違法所得利益??)
文林苑都更案:幾乎全部都是報導林家不願參與都更如何抗議,抗議政府機關如何狠心奪走林家的祖厝....(其他參與都更人的利益呢??房子被拆了現在在外面租屋,等建商蓋新子因為林家的抗議多等了快2年)
小結:
如果真的覺得「師大夜市案」或「文林苑都更案」是惡法的產物,請聯絡各選區立委連署進行修法,如果各選區立委諸公不改,那就下次不要投票給他,這才是民主國家阿,不要再被媒體牽著鼻子走了。
bart_go wrote:
合先敘明,這是別人寫...(恕刪)
如果今天王家的土地另外那些人也有產權那我會同意你的說法
然而
今天王家土地是王家單獨持有
卻被沒有這塊土地產權的人決定賣掉
請問這樣的話要產權何用?
要土地權狀何用?
今天建商知法玩法加上背後利益勾結
把不屬於自己的土地賣掉
已經是錯的事了
更何況先前沒上報王家不加入都更卻徑自將王家劃入都更範圍
這又是犯規在先
但是又能如何?
偉大政府只會說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但是偉大的市長卻連基本的來龍去脈都沒看清楚過
他如果有看過的話
肯定早就看出背後的不法所在
今天人民如果連自身100%產權的東西都不能保住
請問還有什麼東西是人民可以保住的?
台灣人民
在火還沒燒自己屁股之前
一切都不重要
等火燒到自己屁股時
才會發現身邊的人早就被燒死了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