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今天的新聞,真的服了這個社會怪象
酒駕害3死-葉少爺-審6年判太重
9人虐少女-酒瓶逼自慰
葉少爺,撞死三個人,態度又差
判六年還嫌重!!!一直在那邊哭爹喊娘的
另一群虐待人的被判七、八年
小弟也不是刻意拿這兩案子比較
只是剛好接連著看到這兩則新聞
怎麼想都覺得怪
事件嚴重程度怎麼跟求刑不成比例
到底是一般人不懂法律在想什麼
還是法律不懂一般人在想什麼
蠻鬼hotmail.com wrote:
看看今天的新聞,真的...(恕刪)
答案是:一般人不懂法律想什麼
要批評法律之前
麻煩自己對法律要有基本的認識
1.
一個是"故意"責任
一個是"過失"責任
一個是"單數人"犯罪
一個是"多數人"犯罪
2.
兩個案件刑度上沒問題
個人覺得這個虐待事件判不重
畢竟還有304實質競合的問題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
185-3之加重結果犯
刑度可以討論
不過那是立委的問題
不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