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今天的新聞,真的服了這個社會怪象

酒駕害3死-葉少爺-審6年判太重

9人虐少女-酒瓶逼自慰

葉少爺,撞死三個人,態度又差
判六年還嫌重!!!一直在那邊哭爹喊娘的
另一群虐待人的被判七、八年
小弟也不是刻意拿這兩案子比較
只是剛好接連著看到這兩則新聞
怎麼想都覺得怪
事件嚴重程度怎麼跟求刑不成比例

到底是一般人不懂法律在想什麼
還是法律不懂一般人在想什麼

你有聽過鬼島的故事嗎??

台灣鬼島正在撰寫鬼故事
蠻鬼hotmail.com wrote:
看看今天的新聞,真的...(恕刪)


答案是:一般人不懂法律想什麼
要批評法律之前
麻煩自己對法律要有基本的認識

1.
一個是"故意"責任
一個是"過失"責任
一個是"單數人"犯罪
一個是"多數人"犯罪

2.
兩個案件刑度上沒問題
個人覺得這個虐待事件判不重
畢竟還有304實質競合的問題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
185-3之加重結果犯
刑度可以討論
不過那是立委的問題
不是法官

蠻鬼hotmail.com wrote:
到底是一般人不懂法律在想什麼
還是法律不懂一般人在想什麼...(恕刪)


法律沒辦法自己修改 刑度也不是菜市場買菜能隨便喊的

真正能修法的只有那群台灣立委

靈魂守衛 wrote:
法律沒辦法自己修改 ...(恕刪)


請正名為"利委".

laovvye wrote:
答案是:一般人不懂法...(恕刪)

明知道喝酒後反應會變差還硬要開車,這應該算故意吧?
駕駛座旁邊的位子正式來說叫助手席,所以葉少是結夥做這件事,只是他的“共犯”也走了,沒錯吧?
這個道理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就是立委不知道。

laovvye wrote:
答案是:一般人不懂法...(恕刪)


感謝指導,小弟也沒有批評法律的意思
畢竟不是讀法律的,真的不懂

不過聽起來,那幾個虐待少女的一定會想~
""早知道當時多喝兩口酒就不會判這麼重了""
把故意、非故意的問題交給酒精決定
你能接受嗎?????????????????????????????????

hotcat1977 wrote:
明知道喝酒後反應會變...(恕刪)


應該算????
法律不是這麼用的

加重結果就是過意+過失
他有酒駕的故意
卻無殺人的故意

如果今天是故意+故意
那就是以271I起訴
因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19III

共犯一說更不認同
請問該乘客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罪不要亂套

我建議不懂法律
學過法律在來討論
不然討論都沒太大意義

蠻鬼hotmail.com wrote:
感謝指導,小弟也沒有...(恕刪)


你擔心太多了
原因自由行為
法律上有防堵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laovvye wrote:
你擔心太多了原因自由...(恕刪)


不好意思,順便請教一下
那如果是吸毒後開車撞死人或是吸毒後集體虐待人
在法律上會是怎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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