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自由時報的內容
大家怎麼看
她並認為,洪案的串供大會皆由前旅長沈威志召開,沈在串供滅證部分扮演重要角色,應予羈押,希望桃檢能夠針對沈威志做審理。

洪慈庸並質疑,憲兵官蔡忠銘因為不肯處理洪仲丘送禁閉案才迅速被調職,後面是不是有高官指示,什麼人有這樣的權力去指揮這樣的事情,都必須要釐清。

她並說,五四二旅士官長陳以人的部分也是,因為串供大會是陳以人講出來的,陳以人可能知道許多事情,家屬也希望檢方能針對陳以人部分加以了解。

幾位被告目前說法不一致,所以應該還沒有串證
至於收押,我想只是要符合社會期待
若真的怕他們串供,就會禁見,否則放風時還是可以串供

至於洪慈庸,還是建議她把口罩摘下來,又不是見不得人

看到都有點反胃了,

旅長去關心詢問, 怎麼叫串證?
而且旅長除了蓋章, 沒參加這個事, 怎麼串證?

試問洪弟弟如果犯了罪, 洪姊姊也會去問, 也是串證囉
如果旅長串證,原告也是跟律師也可以算串證, 也應該要關起來, 真是亂七八糟

一個人被告, 周遭的人或記者或無聊人士都愛去問(說是關心), 而這些都可能成證人, 那麼也算串證,
報紙報出來, 沒判斷力的人都會認為是真的, 被叫去問都會講相同, 就算是串證了

原本軍法院不收押, 是說有串證, 但罪證足夠判罪,
現在法官是真的還有什麼要調查的怕串證, 還是心中已經有定見了,只是在演戲給家屬看而已,

平時出事, 問幾個當事人也會有出入, 一起成為被告, 當然要統一口徑, 不串證才奇怪,
問題是說串證有沒有說謊(偽證), 如果是事實有犯罪嗎?


羈押庭的宣讀結果囉嗦的講了一小時, 沒必要
kyle1267k wrote:
她並認為,洪案的串供大會皆由前旅長沈威志召開,沈在串供滅證部分扮演重要角色,應予羈押,希望桃檢能夠針對沈威志做審理。

洪慈庸並質疑,憲兵官蔡忠銘因為不肯處理洪仲丘送禁閉案才迅速被調職,後面是不是有高官指示,什麼人有這樣的權力去指揮這樣的事情,都必須要釐清。

她並說,五四二旅士官長陳以人的部分也是,因為串供大會是陳以人講出來的,陳以人可能知道許多事情,家屬也希望檢方能針對陳以人部分加以了解。


慈庸太后懿旨:

著即刻羈押少將旅長沈威志, 刑部速速捉拿士官長陳以人, 嚴加訊問不得有誤!!

欽此~
kyle1267k wrote:
今天自由時報的內容
大家怎麼看
她並認為,洪案的串供大會皆由前旅長沈威志召開,沈在串供滅證部分扮演重要角色,應予羈押,希望桃檢能夠針對沈威志做審理。

洪慈庸並質疑,憲兵官蔡忠銘因為不肯處理洪仲丘送禁閉案才迅速被調職,後面是不是有高官指示,什麼人有這樣的權力去指揮這樣的事情,都必須要釐清。

她並說,五四二旅士官長陳以人的部分也是,因為串供大會是陳以人講出來的,陳以人可能知道許多事情,家屬也希望檢方能針對陳以人部分加以了解。


看來這位洪小姐已經把自己的發言提升在憲法第8條之上了 ~~~

更何況檢察官辦案有他自己的一套邏輯,沒有確實證據怎能說羈押就羈押 ~~~
這樣的人才..不去當法官可惜了...

要不然當個檢察官也好........

老是用嘴指揮別人辦案.......
須佐之男 wrote:
看來這位洪小姐已經把自己的發言提升在憲法第8條之上了 ~~~


比較好奇的是民間司改會的人權律師們,尤其是該會常務董事、長期關懷刑事訴訟程序
中被告人權、反對濫行羈押的顧立雄大律師對洪家要求押沈威志,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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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9

民間司改會聲明

數月以來,國內爆發諸多社會矚目之重大貪瀆案件,涉案之人包含前總統、
前部會首長、現任縣市長、商界聞人及相關人員多人,其層級之高、牽連之廣,
涉案金額之大,均屬前所未見。

台灣歷經全體國民數十年的共同努力,終能走出政治威權體制的陰霾,蛻變為一個
民主自由的國度。然迄今為止,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猶有不足,其主要原因除了司法
的效率與品質向為民眾所詬病以外,對於高官巨賈犯罪是否與一般平民同視,輒令
司法威信蒙上一層巨大的陰影。是以,本會對於特偵組及各地方檢察署此次能夠排除
萬難偵辦相關弊案,表達高度肯定之意,並期確能勿往勿縱,樹立我國在邁向法治社會
路途中的新標竿。

不過,我們也必須在此嚴正指出,特偵組及各地檢署在辦案過程中也有若干程序是
值得全體國人共同關注,甚至有明顯瑕疵的,其中包含:

一、未能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不公開原則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檢方應予遵守自不待言。遺憾的是,
特偵組雖已設有發言人,作為辦案訊息揭露的控管方式,然媒體的報導明顯超越
發言人的發言內容,卻是不爭的事實。法務部雖曾於十月份發出二份公函要求
特偵組查辦是否有洩密情事,但仍未見特偵組向社會明確交代結果,特偵組疏於
防範辦案訊息洩漏在先,又未能即時清查洩密管道在後,以致外界質疑特偵組自行
洩密的聲音不斷,特偵組實應立刻查明,依法嚴懲相關人員回應外界質疑,否則豈能
杜悠悠眾口,辦案之正當性又如何確立。

二、是否羈押犯罪嫌疑人未有明確一致之標準

特偵組與各地檢署在這段期間羈押多位犯罪嫌疑人,可是對於因他案已被起訴通緝
滯留日本不歸,已有脫逃事實的辜仲諒先生卻未能於其返國後聲請羈押,甚至以其
妻兒罹患罕見疾病為由未予限制出境,以致外界批評檢方羈押被告的標準何在。
再者,特偵組又以被告陳鎮慧已「據實陳述」為停止羈押釋放的理由,此又讓人
不禁反問特偵組是否認為被告有自證己罪或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果被告不據實陳述
就成為羈押的理由?如此一來,豈不坐實外界押人取供的批評,又置被告的緘默權
於何地?不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嗎?無罪推定原則到底還是不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再以雲林縣長蘇治芬未被傳訊即逕行拘提並羈押為例,有人質疑是何標準?檢方竟稱已
掌握極強證據,數天後,必將起訴,如其言為真,既已掌握強力證據,被告早無串證空間,
為何不立刻起訴,又有何羈押被告之必要?凡此種種,均暴露出現行羈押法制賦與檢方
太多的裁量與操作空間,稍有不慎,極易成為外人攻擊之理由。司法公信力難能建立,有以致之。

是以,我們要求檢方應立刻檢討現行之羈押法制,拋棄本位主義。例如,僅以檢察官認為
被告犯重罪即能成為羈押事由,便是違反無罪推定的明證,不要說此時的被告尚未審判有罪,
就連起訴也沒。至於另一以被告有串證之虞羈押的理由也大有商榷的空間。蓋若有多名共犯,
如檢方欲以串證為由聲押某被告,就將其優先傳喚,此時即能以尚有其他被告未到案為由,
要求羈押,若傳喚次序相反,先傳喚其他被告,便不再有串證之虞。要之,是否有羈押被告
之必要竟繫於檢方的選擇,公平乎?


審判前羈押被告本不應成為檢方辦案的常態,若有必要,也是屬於極為例外的情形。
本會與數十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此次參酌國際人權標準與
國內刑事辦案實務所共同研擬的刑事訴訟法刑事人權條款修正案(可參閱本會網站
資料www.jrf.org.tw)即大幅增修羈押規定(含羈押目的、事由、期間等),
務期人權保障與真實發現之衡平。

我們以為,在追求實質正義的同時也必須兼顧程序的正義,茲提出以上意見供參考,
並期社會各界集思廣益,期為建立一個人權與法治兼顧的社會共同努力!
可不可以請洪家大姐
一次把要收押誰全部講清楚
不然如果人家有心要配合
也會被打臉...
kyle1267k wrote:今天自由時報的內容
大家怎麼看
她並認為

押吧

押不出什麼來再說

又不會拿他的生命開玩笑
所謂真相是,她認定的才叫真相

幻想能力硬是高出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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