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拆政府」 陳敬學出庭反問爬牆貼紙違法?

"滿好的"....
希望地檢署可以確實的辦
立場每個人不見得一樣
但我想公權力不能被看扁吧?
做了什麼樣的事
就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有訴求並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

〔記者謝文華、林俊宏、王涵平/綜合報導〕第一名因主動向檢警寄出自首聲明狀的八一八大埔事件靜坐內政部行動抗議民眾陳敬學,台北地檢署昨傳他開偵查庭,律師劉繼蔚轉述,女檢察官黃紋綦幾乎讓當事人暢所欲言,還多次強調:「我們還沒作任何判斷,可先不用做有罪的答辯陳述!」甚至問陳若自覺有罪,自認違什麼法?

陳敬學認為遇到一位相當尊重人權的檢察官,但也擔心馬政府風聲鶴唳,是否會有隻看不見的黑手伸入干預司法,令他憂心。

陳敬學身穿拆政府T恤應訊,黃檢問陳自認涉及什麼犯罪事實?為何自首?陳答:「父母從小教我不能爬牆,但我有翻內政部的牆、貼了八張貼紙,不知有沒有違法?因內政部長說要法辦,檢察官若認有罪,我願承擔責任且支付所有清潔費!

律師劉繼蔚則辯護,內政部圍牆屬公有財產,雖因維持秩序需有所管制,但怎可排拒國家主人自由進出?且貼紙可撕下來,並不構成毀損或使建物不堪使用。

檢察官問陳認不認得英文字「FUCK THE GOVERNMENT」?陳說:「我從小被教導不能講髒話,但我知道這是民眾對政府表達憤怒,滿好的!」黃檢追問,所以你不覺得是侮辱公署或個人?而是要表達訴求?陳答是。檢方訊後將他請回,檢方表示,視調查證據而定,結案沒有時間表。

因為支持大埔事件遭警方關切的樂團人街頭陣線發言人林羿含,台南家中前日有新營警分局鹽水分駐所員警到訪,向林的家人告知林羿含已經被列管,理由是林在抗議行動中有妨害公務等行為。

林羿含昨日表示,已未再接獲警方任何電話,父親則告知員警曾來電表示歉意,強調僅是執行上級交付任務,家人也可體諒基層員警辛勞。

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
好個國家主人,那我這個國家主人不同意內政部開門,內政部要聽谁的?

邪惡小多 wrote:
基本上,"縱身翻過銀...(恕刪)


關鍵重點在國家主人 --> 所以若上述動作發生在政府機關, 則應該符合辯護律師的說法: "律師劉繼蔚則辯護,內政部圍牆屬公有財產,雖因維持秩序需有所管制,但怎可排拒國家主人自由進出"

所以....

聽說新店山區有央行的金庫吧? 不知道破門而入算不算讓國家主人自由進出?

JasonQ wrote:
關鍵重點在國家主人 ...(恕刪)


現在好多人都誤會了"國家主人"的定義
就像曾經有位校長
對著全校的學生說,學生是我們老師的老闆
隔天就有學生對著老師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並且說:校長說我們是你們老闆阿
昨天問過,不過沒人告訴我,小弟斗膽再問一下
我不是很清楚自首的定義,所以GOOGLE了一下
壹、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
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
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他完全避重就輕講些雞毛蒜皮的事
不認為也不承認自己有錯或有罪,能算自首嗎?
給一個美國案例

美國新聞網站《赫芬頓郵報》報導,去年“佔領華爾街”運動期間,40歲的美國人傑夫·奧爾森在人行道上用水性筆塗寫了反大銀行的標語,他現在因此面臨13年監禁。華盛頓州法院已經拒絕了其律師援引美國憲法關於自由言論的條款進行辯護的要求。

華盛頓州法院裁定律師不准以“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來辯護

《聖地亞哥讀者》在本週二報導稱,一名法官禁止奧爾森的律師“在審判中提及憲法第一修正案、自由言論、出版自由以及公開論壇、表達行為、政治言論(用以免責)”。奧爾森必鬚麵對13起破壞公物的指控。

除了監禁之外,奧爾森還可能被判處高達13000美元的罰款。他的“罪行”是用可擦洗的兒童玩具水性筆在聖地亞哥、加利福尼亞的美國銀行分行門口塗寫反大銀行標語。這家銀行在2008-2009年間接受了美國政府450億美元的無息貸款以確保其償付能力,當時,該行壞賬狀況正每況愈下。

“本州的破壞公物條例與憲法第一修正案無關。”據當地報紙稱,這是法官在周二的聽證會上拒絕律師用言論自由辯護要求的理由。

這位主持法官從聖地亞哥當地的社區輔助檢察機構那裡獲准同意,禁止奧爾森的律師在聽證上援引憲法第一修正案進行辯護。

離開法庭時,奧爾森表示對此難以置信。“我的天哪!”他說,“我不敢相信這真的發生了。”

其律師同樣在離開法庭後表達了自己的驚訝:“這是前所未聞的,一個美國法庭竟然禁止引用憲法第一修正案。”

奧爾森被捕前的工作是美國華盛頓州一名參議員的助手,據稱他之所以被判重刑實際是因鼓動“佔領華爾街”運動,導致該運動快速擴大。

這一案件可能要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奧爾森自稱,他在2012年抗議期間偶然看到一盒彩色筆,於是萌生了用塗寫標語的方式來抗議的想法。

“我當時認為這是一種和平的方式,能夠留下我的抗議信息。比舉著抗議標語好得多。"他說。

在此後的6個月中,奧爾森每週多次前往美國銀行分行,他塗寫的標語包括“阻止大銀行”“阻止大銀行枯萎.com”等。

奧爾森在接受當地電視台採訪時說,美國銀行在法庭上稱說他們清洗這些標語花費了6000美元。

我覺得可以參考,民主自由的燈塔美利堅的前例

大言炎炎 wrote:
昨天問過,不過沒人告...(恕刪)


這可能需要精通法律的大大才能為您解答了
抱歉我只是個媒體工作者
但是我個人的觀點這些人就是來亂的
應該也有妨礙執法什麼的問題吧

青竹碧叶 wrote:
我覺得可以參考,民主自由的燈塔美利堅的前例


我已經可以預想到如果真這樣判的話支持者會說什麼了....
那要請台灣最"民主進步"的黨來幫忙認定才可以

mickang wrote:
那要請台灣最"民主進...(恕刪)


該黨表示 完全合法 民主先驅
國家未來都靠這些有為的青年了

mickang wrote:
那要請台灣最"民主進步"的黨來幫忙認定才可以
...(恕刪)

衝突!妥協!!退步!!!更正是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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