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觀點跟昨天新聞龍捲風講的一樣,服貿協議其實早就完成法定程序了
立法院有審沒審都沒有差
• 2014-03-12 01:17 中國時報
民進黨主席蘇貞昌日前指稱,兩岸服貿協議在立法院應依四項原則從嚴審查,並呼籲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應遵守去年6月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進行逐條、逐項審查表決。另有該黨立委在電視政論節目引用筆者2月12日專欄〈服貿協議依法已經生效〉,質疑筆者不懂立法院朝野協商機制。法律人及立法委員竟然不懂法律、不守法律,實是令人駭然。筆者在此仍然要嚴正指出:服貿協議已經生效,立法院審查服貿協議業已違法,其審查行為和未來審查結果皆應屬無效!
兩岸服貿協議的內容因未涉及法律修正,亦無須另以法律定之,故於簽署之後,行政院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其(指兩岸所簽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天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核定」該協議,並送立法院「備查」。
或許很多人不瞭解「核定」、「備查」的意思。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之定義,服貿協議既然經行政院核定,已完成其法定效力。
復依前法第2條第5款「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及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備查之目的僅在於知悉經過的事實,主管機關不必有其他作為。依此,服貿協議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備查,立法院根本不應該、也不需要採取其他任何行為。
孰料服貿協議送至立法院之後,經過朝野協商,不僅將備查案改為實質審查,並決定要逐條、逐項審查與表決,以及服貿協議進入實質審查前,需先於內政委員會召開16場公聽會。
立法院的朝野協商以及決議至少違反了前述兩項法律:將備查案改為實質審查已經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逐條、逐項審查表決及召開公聽會也違反《地方制度法》對於備查的定義。進一步要請教立院委員的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地方制度法》,服貿協議早已完成法定效力,應已生效,立法院違法再去審查該協議後的結果算是什麼?
迄今仍有許多反對服貿協議的立委和社會人士仍緊抱著立院朝野協商決議不放,如蘇主席一樣,振振有詞的堅持服貿要嚴審。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及第 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與法律均有崇高神聖的位階,人人必須遵守,所有機關都必須依循。立法院朝野協商共識與法律牴觸,當然無效。蘇貞昌主席和在野立委還要繼續硬拗下去嗎?有法律當靠山,執政黨立院黨團還要繼續「我們不敢說」下去嗎?「勇於私鬥,怯於公戰」是執政黨該有的表現嗎?
兩岸所簽ECFA僅是一架構性協議,在此架構下的服貿協議未能啟動生效就卡住其後貨品貿易協議的談判、簽署。反觀我們在國際和大陸市場最主要的競爭者南韓,「中」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進展非常緊湊快速,迄今已經過9回合的談判,預計今年完成簽署;此外,該協定是一步到位,包括服務貿易、貨品貿易、投資合作等,俟該協定領先簽署後,我們與南韓在大陸市場的競爭立即居於不利的地位,此時才來頓足捶胸,為時已遲。
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已明確違反相關法律,為了避免進一步浪費民脂民膏,請立法院停止所謂的服貿審查。依據法律,服貿協議已完成法定效力,為了台灣的經濟,亦請行政院即刻正式啟動該協議。(作者為前經建會主委)
借轉一下這位網友的評論
原文網址為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老早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就通過了,怎麼會沒有"法律"授權?
再來,行政院去年6/27發函立法院主旨就是"本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案,業已核定,請備查。"
是立法院在6/25經朝野協商決議要逐條審查,然後7/30院會決議交委員會審查,依院會紀錄是由程序委員會意見交付八委員會審查,請問這段又是依立院職權行使法哪一條?就算是依立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好了,"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既然你立法院要交付委員會審查,自然就可以依第61條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