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聯合報╱陳業鑫/台北市勞動局長(台北市)】
2014.08.19 01:48 am

剛過去的周末,很多縣市街頭都出現排隊的人龍。這些民眾不辭辛勞,甚至漏夜排隊,只為了用十元換取價值六百元買一送一的優惠券。不過因為優惠券是每店限量一千張,許多徹夜排隊的民眾未能如願兌換,引發民眾抗議,怒罵原燒的員工,甚至引起警方到場關切,形成員工、消費者、銀行三輸,惟有餐廳老闆獨贏的局面:用「原燒」當關鍵字搜尋,除了前述排隊兌換優惠券的新聞外,映入眼簾的新聞是「原燒攻美明年營收衝十億元」。

這個行銷活動,確實成功攻占周末各大媒體的版面。許多未參與排隊的民眾,透過媒體大量報導,也知曉此活動及該連鎖餐廳的名稱,單就廣告價值而言,廿四家分店發出價值一四四萬元的優惠券,換來密集的高曝光率,並成為網路熱門討論話題,從企業行銷手法而言極為成功。

但這個從曝光率來說極為成功的行銷手法,卻有許多無形的外部成本,並非企業本身負擔。例如許多民眾為取得九十三年的十元硬幣,紛紛上銀行指名兌換,形成銀行作業成本及櫃檯銀行員的工作負擔,連中央銀行也表達關切,顯然這種行銷手法已干擾銀行金融的正常運作,但成本卻是各家銀行及銀行員負擔。另外,消費者徹夜排隊雖屬自願,但畢竟也付出時間及勞力成本,更不要說引發爭議時,到場維持秩序的警力,等於是全體納稅人買單。

其中最令人不忍的,就是原燒的店長及員工。當徹夜排隊卻兌換無著的消費者怒火中燒,首當其衝的就是無辜的各店店長及第一線員工。當企業高層決定推出這樣本小利多的行銷手法時,引起的爭議壓力卻由可能根本未參與決策的員工承擔,甚至可能遭受消費者的言語或肢體攻擊。這是雇主的失職。

依據今年七月新修正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雇主應盡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責任,在本次事件中,雇主顯然未盡此義務,依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可處三萬至十五萬罰鍰。

又消費者應體認餐廳第一線人員僅為勞工身分,請將心比心,縱有不滿,也不應為難員工,可循客訴管道處理,或請各地方政府消保官主持公道。如因此辱罵甚至毆打餐廳員工,與在急診室對醫護人員施加暴力何異?

企業主也要善盡社會責任,而不是將行銷成本轉嫁員工、政府及銀行承擔,這對上市櫃公司而言更加不是好的公司治理及企業文化,行銷可以有創意,但不應該以犧牲他人權益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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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排隊狀況都在王品計畫中
可以處罰王品負起責任嗎?
不處罰,明年王品再來一次排隊潮
本末倒置的說法,今天企業辦活動,相關規定都寫的清清楚楚

怎麼不說台灣養了一堆鯛民,眼白到活動規定都看不到

信奉著會吵的小孩有糖吃的歪理,在那群起鼓譟逼企業就範

怎麼不把這股勁拿來對抗不良老闆要求加薪呢

排了10幾個小時只為了那區區不到1000的券,真是可悲又可憐
heroo wrote:
本末倒置的說法,今天...(恕刪)


我們著眼點不一樣

其中最令人不忍的,就是原燒的店長及員工。和大熱天辛苦排隊民眾
一切都在王品高層計畫中
原燒的店長及員工,排隊民眾為了公司利益被犧牲
幕後王品高層不用負責跟道歉
新北市三重區有4條捷運線,蘆洲線已通車~機場線~新莊線已通車~環狀線CP值最高,謝謝.
其中最令人不忍的,就是原燒的店長及員工。當徹夜排隊卻兌換無著的消費者怒火中燒,首當其衝的就是無辜的各店店長及第一線員工。當企業高層決定推出這樣本小利多的行銷手法時,引起的爭議壓力卻由可能根本未參與決策的員工承擔,甚至可能遭受消費者的言語或肢體攻擊。這是雇主的失職。


過年百貨公司福袋不也是一樣的把戲!?
wihan wrote:

過年百貨公司福袋不也是一樣的把戲!?


今年台中在中港路上的百貨都被要求在週年慶前要提出一份改善交通的報告書,避免在週年慶期間造成大塞車

那其他會造成大排隊組塞人行道的也要提出報告書吧


heroo wrote:
本末倒置的說法,今天...(恕刪)

說到底不就是貪小便宜?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heroo wrote:
本末倒置的說法,今天...(恕刪)


這些刁民不也是企業有意無意創造出來的...
說穿了,企業早就摸透刁民貪小便宜的心態
刁民以為佔到便宜,但不過都只是活動用的宣傳道具罷了....

苦的都是一線的服務員工...
老實說,以王品集團的身分跟地位,實在不能用這種夜市路邊攤「排隊」的行銷手法,太粗糙了。




dgkevin wrote:
老實說,以王品集團的...(恕刪)


他都高調的炫耀去幫兒子關說了
我想他的想法應該異於常人吧...
罰緩3~15萬對比媒體曝光度....這樣比較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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