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警槍全部收回去好了~~~~
來源:蘋果日報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去年追捕企圖開車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朝羅男腿部開3槍制止,羅男因腿動脈被射穿大出血不治,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見解,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葉男6月徒刑,還可上訴。
葉男出庭表示,當時羅男開車加速要逃,倒車繞著他身邊轉了半圈,他左手正好靠在羅男沒關的駕駛座車門上,只有1、2秒時間反應,直覺先對空鳴槍一槍,再朝腿部開槍要制止羅男,根本沒料到這樣會打死人。
辯護律師出庭強調葉驥是毫無前科、認真盡責的好警員,羅男不但前科累累、因案被通緝,還有開車衝撞警員的紀錄,中彈後加速逃走延誤送醫,加上吸毒導致大出血,因而喪生,葉驥並無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且依法使用警械,無過失可言,「難道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請求改判無罪。不過高院今維持一審判決,還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Johnnys745 wrote:
判刑六個月,應該可...(恕刪)
我覺得這並不是關不關的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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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經在報紙看過民間司法改革團體有提出一個看法
現行司法官考試通過進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合格後,依照成績排名依序選填檢察官或法官
該團體覺得考過司法官者應該要統一先分發檢察官,
然後再具備外勤檢察官資歷幾年、公訴檢察官資歷幾年之後才能以升任或資格考方式擔任法官
以避免毫無社會經驗的法官出現
我認為這個看法很有道理
不過要再多加一個
考過司法特考者,在訓練期間,
除了原本至院、檢的實習司法官以外,
應該要有一段(至少半年)期間進駐警察刑事單位實習,
且須陪同出勤攻堅、搜索等勤務
(不必站第一線撞門,但至少要一起出去,這樣亦可同時了解搜索票與拘票實務上執行狀況)
配槍、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發生意外可以準用因公死亡、殉職之賠償方式
要不然成天文書審核.........怎麼會了解第一線生死一瞬的突發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