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茫遭撿屍 19歲嫩女竟 驚染《愛滋, 梅毒, 菜花》三種性病,「是臨床見過最慘的病例」

反過來想,她染病後未立即發覺,
繼續被撿,後來撿她的人以為賺到,撿到最後居然有屍毒,其實全中鏢了。



國內愛滋感染者持續年輕化,護理人員愛滋病防治基金會昨說,近年有不少年輕女性在夜店狂歡遭撿屍,成為感染愛滋等性病的高危險群,一名二十出頭的女子多次遭撿屍,直到陰部長出不明凸起物,

就醫才發現感染菜花、梅毒、愛滋等三種性病,「是臨床見過最慘的病例」,女子還因打擊過大罹患憂鬱症。

夜店狂歡遭撿屍,19歲妙齡女子竟染愛滋。台大醫院愛滋個管師施鐘卿指出,撿屍及被撿屍者都屬於愛滋高危險群,只要有過危險性行為,就可能感染愛滋。

該名女性打扮時髦,因交友不慎加上不愛念書,高職沒畢業,年紀輕輕就經常進出夜店,飲酒狂歡,日前與女性友人一起至某夜店,不料酒喝多了意識不清癱坐在地,友人抱不動她,只好先行離去。

隔天該女子在某旅館醒來,由於常被撿屍,她並不以為意,一兩周後自覺下體疼痛、分泌物變多,至婦產科就診,醫師確診感染菜花、淋病,還建議她抽血檢驗愛滋。

半個月後,她至台大接受愛滋篩檢,結果呈陽性反應,必須一輩子服用抗病毒藥物治療,如果沒有投藥預防,未來還可能生下愛滋寶寶,這讓她險些崩潰,陷入憂鬱情緒。

施鐘卿指出,該女子常酒後失態,好幾次在夜店外被撿屍,之前均沒事,但這一次不僅得了性病,還感染愛滋,但她事後根本不知道當晚是誰帶她至旅館,也不記得跟幾個人發生過性關係。

「許多青少年對愛滋無感」施鐘卿曾輔導一名國二小男生感染者,在得知染上愛滋後,一副無所謂模樣,不覺得愛滋是件可怕的事情,直說「吃藥就會好了」;一旁家長早已嚇壞,媽媽在診間嚎啕大哭。

施鐘卿表示,愛滋治療藥物進展迅速,愛滋病已經被視為慢性病,但愛滋畢竟是傳染疾病,患者可能得終身用藥,嚴重耗費健保資源,家長及教育單位應該加強宣導,讓青少年瞭解愛滋傳染途徑,避免與人發生危險性行為。










以後要加警語: 喝酒過度, 易得性病 .........................................
ebola01 wrote:
以後要加警語: 喝酒過度, 易得性病 ............................................(恕刪)

正妹喝酒過度, 易得愛滋 (這樣比較嚇人)


如果是恐龍妹,那就隨便了。
ebola01 wrote:
隔天該女子在某旅館醒來,由於常被撿屍,她並不以為意

都已經是這樣的人了
就還是早點R.I.P.吧~~~~



▂▃▅吾之雙足踏出戰火,吾之雙手緊握毀滅,吾名~羅喉~▅▃▂ 【【羅喉要去的地方~神魔難阻~】】
ebola01 wrote:
友人抱不動她,只好先行離去。(恕刪)

把人丟在夜店隨便別人去撿,真的是什麼樣的人就會交什麼樣的朋友。


ebola01 wrote:
夜店狂歡遭撿屍,19...(恕刪)



如果這回記者沒再鬼扯的話 (..我想太多了)

算一下時間, 這次撿濕的傢伙 "有機會" 中獎囉.
希望這女的繼續喝芒被撿屍 懲罰一下那些愛撿的

這些性病發病有這麼快嗎?

應該不是最後這一次中的吧?!
newneil wrote:
希望這女的繼續喝芒被撿屍 懲罰一下那些愛撿的...(恕刪)

有愛滋病喝醉被撿屍,應該不算是散布愛滋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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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1 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多思考 wrote:
有愛滋病喝醉被撿屍...(恕刪)


認真回覆你,被撿屍不算刻意隱瞞已染愛滋.....
stephen yen wrote:
認真回覆你,被撿屍不算刻意隱瞞已染愛滋........(恕刪)

我也是這麼想,畢竟喝醉酒被撿屍(被性侵)時,已經意識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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