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同志們不要堅持要「結婚 Marry」一詞及要有小孩!
個人並不反對同志們想要的法定結親,結親的各方能享有該當的法定權利義務。
但個人反對同志們堅持要「結婚 Marry」一詞及要有小孩。
因為:
1. 「結婚 Marry」一詞自古就是指男女,男男 或 女女 或 其他各種組合(這次大法官們沒提到/設想到其他各種組合,其實就違反大法官們所提倡的人權) 想結親,可自行創造新的辭彙,不用一心想挑戰「結婚 Marry」一詞自古以來的神聖傳統定義。
2. 小孩也有小孩的人權,用膝蓋想也知道,如果小孩能選擇,同樣有錢的家庭,絕大多數小孩一定
先選高大美麗的男女父母,
再選外表平平的男女父母,
再選或有問題的男女父母,
最不會去選的就是男男父父、女女母母、或 其他各種組合。
不知各位網友以為如何,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