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翻牆偷吃女鄰「口交不算通姦」判無罪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年偷吃黃姓女鄰居,還互傳「穴穴很癢」、「不要讓我老是抄傢伙對你」等鹹濕簡訊,被楊妻發現提告通姦。楊男、黃女辯稱兩人只有口交、沒有性交,橋頭地院認為口交不符合通姦罪「性器官接合」的構成要件,今判兩人無罪。

楊妻今年10月間已與楊男離婚,她提告指出,與楊男結婚10餘年,不料黃女明知楊男已婚,竟在去年6、7月間與楊男在住處通姦,並提出兩人LINE通訊對話記錄,包括互傳「穴穴很癢」、「不要讓我老是抄傢伙對你」、「XX妹妹愛打炮」、「如果你身材是那樣,當然每天找你打砲啊」等曖昧話語,以及傳送生殖器、衣著較少或口交照片等,橋頭地檢署調查後將楊、黃各依通姦、相姦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楊男、黃女都坦承有口交行為,但楊男辯稱,他未與黃女有實際的性行為,兩人Line對話都是空談,不是真的。還說,他認為性行為是性器官的接觸,就他的認知他跟黃女沒有通姦;黃女也稱只有幫楊男口交1次,沒有作性器官接觸等。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現行《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的構成要件,必須是性器官接合,本案楊男與黃女雖有口交、以器物進入他人性器等性交行為,但並非性器官接合,因此判兩人無罪。




以後找人妻記得口交就好,千萬別性交
gn00448694 wrote: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年...(恕刪)


前幾天的新聞,一個按摩店櫃台機車裡有113個套套就被判刑了
台灣的司法...
gn00448694 wrote: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恕刪)


性侵犯泛指一切種類與性相關、且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做出與性有關的行為。可包括強制性交(肛交或口交)、強迫親吻、色狼的性騷擾、非禮、性虐待等,露體、窺淫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是性侵犯。還有各式肉體、物品插入的行為,好像插鼻孔也算?

通姦罪,「性器官接合」的構成要件,還沒接合就高潮噴了完事也不能算。



所以外遇不會構成通姦?沒看到性器交合就不算?
笑死人的假道學台灣司法!
最近判決
給人一種錯覺
這些法官多數是純情 還沒出社會的處男(女)嗎
就單純沒有證據而已
抓奸要抓雙是沒聽過嗎?

一些人那來那麼多衍生的假問題
不同對像不同行為不同法條結果本不會相同
會相同你才要開始奇怪
而假道學的人們自然要用假道學司法這很正常
至於錯覺就真的是錯覺就別懷疑了
miamivice wrote:
就單純沒有證據而已抓...(恕刪)

都已經承認口交了 還沒證據?

gn00448694 wrote: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恕刪)


這告訴我們~

同樣是洞,

進哪一個洞是很重要的~!!!

感謝法官,

以後有案例可循了



人犯賤、天下無敵! 愛抓耙我的文章的你最賤, 恭喜你"人中畜生"

YKK104 wrote:
所以外遇不會構成通...(恕刪)

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不告不受理,再來通姦罪本來就是只有男女性器交合才有罪。
什麼口交、肛交、手淫都不算,如果是男男、女女怎麼樣都構不成通姦。
法官英明!
美国克林顿无罪
台湾小老百姓就不必太苛责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