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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先來講講"定義"這個問題
在現行的中華民國法律上定義 "婚姻" = "一男一女"
之前(2017年)大法官釋憲已經說明, 這部分是違反憲法平等權的規定
也就是說"婚姻"應該是屬於基本人權(每一個人都應該有的權利),所以原本的法律是違憲的
對於"婚姻"的"定義",我的看法是 "婚姻" = "因愛結合"
而很多反同的會從原本法律上定義 "婚姻" = "一男一女" 去延伸出 "婚姻" = "一男一女" = "繁衍後代"
因為"同性"無法"繁衍後代"所以反對將法律中定義的"婚姻"納入同性結婚
大家想想
"婚姻"是代表要生小孩嗎 ??? (是因為要生小孩,所以才"結婚"嗎 ???)
這個問題的答案相信 90% 以上的人都是否定的 ("結婚" 不等於 "要生小孩")
那麼以異性戀來說, 男女雙方為什麼"結婚" ???
我想應該沒有人會反對我上述(藍字部分)對"婚姻"所做的"定義"
再拉到同性戀來看,"同性之間會在一起"的原因難道不是也跟異性戀之間會在一起的原因一樣嗎
這就是為什麼大法官釋憲會說民法定義"婚姻" = "一男一女" 是違憲(是違反平等權,也就是違反人權)
2.
以下是我在發文的這個影片下的留言(藍字部分):
在外國,尤其是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為主的國家會先卡在道德這一關, 以台灣來講, 就我看到的, 不在於大家(大部分台灣人)是否接受同性是不是可以結婚, 而是在於, 此次公投被提出的另外2項, 同性更進一步要求要在國中小學教育階段由老師主動教這 & 同性可以領養小孩, 這兩個部分 ~
3.
來談談 Youtube 上留言的後面2個項目, 我的看法
這2個項目 "學校教育階段由老師主動教這個部分(同性)" & "同性可以領養小孩"
先來講"同性可以領養小孩"嗎 ?
我的論點就是 : 理論上,同性不可能有小孩 (至少在現有的大自然法則下,人類是不可能"同性生殖")
既然"同性不可能有小孩",那當然就"不可以領養小孩"
在我來說,還有一個主要反對"領養小孩"的論點就是
"領養小孩"必須以小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生活環境), 這也是現行法律有規定的
這個論點也是我反對"學校教育階段由老師主動教這個部分(同性)"一樣, 所以一併放在一起講
所以我的意思是, 同性這個觀念會影響到"小孩子"嗎 ?
我的回答 : 沒錯, 在我的判斷上是會有影響
為什麼在我的判斷上是會有影響
試想, 為什麼我們看電視, 看電影, 玩遊戲要有"分級制度"
不就是因為"小孩子"的"心智不成熟"會受到影響, 所以才這樣訂的嗎
所以, 如果有同性有小孩的(走旁門)出來說, 他教育的小孩沒有這種問題
請問這能代表沒有問題嗎 ?
當然不能, 你能保證自己的, 但你能保證其他人嗎 ???
而且, 在現實情況我們所看到的, 性行為的年齡一直在下降, 越來越多嗎
這不就印證小孩子容易受到影響去嘗試未知的事物
4.
最後來談談這段影片我所看到的
其實這段影片中有被提出的看法(論點)並非單純只是 反同,中立,挺同 而已
而是在這三者(反同,中立,挺同)之間其實還有細分很多
什麼是細分,細分的意思就是, 因"傾向程度"的不同, 實際上會有"認同程度"的差異
如果看得懂的人, 應該可以知道我在說什麼
最後,影片中提到的美國麻州法院的案例, 其實他的解釋(麻州法官)跟我們大法官釋憲的說明很相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