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帑白花了? 偷喝優酪乳的東吳女大生獲判不起訴
中時電子報 李文正

發布時間 : 2019年1月10日23:08
更新時間 : 2019年1月10日23:0
警驗優酪乳口紅印抓賊檢:誤喝不是偷See detail
東吳大學女學生放在冰箱的優酪乳遭室友偷喝,經過DNA檢驗確定馮女飲用,但檢察官依衛生習慣認定,竊賊不會「以口就瓶」,認定是「誤喝」予以不起訴。(李文正翻攝)

北市東吳大學5名女學生在外租房,公用的冰箱內一瓶價值59元的優酪乳遭偷喝,警方採集5人的唾液與瓶口口紅印比對,證明馮姓女學生的DNA相符,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認冰箱中眾多飲料,一般人會考量個人衛生習慣,不會「以口就瓶」,馮應該是錯把別人飲料當成自己的,「誤食」並非故意予以不起訴。

去年4月間,周姓女大學生在網路貼文,指冰箱優酪乳遭人偷喝,瓶口還沾有口紅印,要偷喝的人自己承認,不然就要報警。並稱冰箱內的溏心蛋、蛋糕和香蕉時常不見,起初懷疑是有外賊入侵,安裝監視器不到24小時就被拔走,她們紛紛將矛頭指向其中一位室友。

周對室友「貪小便宜」的行為忍無可忍,決定要報案抓賊,去年4月28日凌晨到士林警分局報案,警方傳喚馮女、周女以及另外3名室友,大家都同意驗DNA,經比對確定,證明就是馮女偷喝,警方估計為了這瓶價值59元的優酪乳,檢驗成本至少6000元。

馮辯稱,冰箱是大家共用的,她也有買優酪乳以及其他飲料放冰箱,直到檢驗結果出爐,才知道喝到別人的優酪乳。檢察官傳訊其他同住學生,證實冰箱沒有劃分使用區域,飲料沒有貼標籤,大家會買優酪乳、鮮奶或汽水放在冰箱。

檢察官認為,馮女從冰箱拿出優酪乳飲用,一般人都會考量個人衛生,別人喝過的不會再喝,馮認為是自己購買的,才會直接對口飲用,而且,若是偷喝別人飲料,一定會掩飾犯行,不會同意採集唾液驗DNA,但馮卻同意警方採集,證明馮真的不知喝到別人的飲料,主觀上並無竊盜的意圖,誤以為優酪乳為己所有。

檢察官真是不食人間煙火,可能不知道吃橘子要剝皮...
改天如果有性侵案件法官會說,因為犯人中出沒戴套,一般人會戴套預防得病,應該是被害人與犯人是男女友,所以不戴套中出,也可能是誤插
qsc550125 wrote: 
法官真是不食人間煙火,可能不知道吃橘子要剝皮...
改天如果有性侵案件法官會說,因為犯人中出沒戴套,一般人會戴套預防得病,應該是被害人與犯人是男女友,所以不戴套中出,也可能是誤插

法官表示:這是檢察官判的,跟我有什麼毛關係?
新聞中不就有寫無主觀犯意...

也就是被檢方認定是誤喝
或沒其他證據支持他是故意
那自然無據為己有盜竊意圖

若當初瓶口身有標住明某人所有很容易辨認
抑或是文中所提有個人分區存放
自然誤喝之可能性降低故意盜竊意圖升高
檢方自無法依此推論為單純誤喝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先排除誤喝可能相對低
才能推論出是意圖居多
要論法
就不能先入為主行欲加之罪先假定為意圖
若無法證明
利益歸被告所有
miamivice wrote:
新聞中不就有寫無主觀犯意...
也就是被檢方認定是誤喝
或沒其他證據支持他是故意
那自然無據為己有盜竊意圖
若當初瓶口身有標住明某人所有很容易辨認
抑或是文中所提有個人分區存放
自然誤喝之可能性降低故意盜竊意圖升高
檢方自無法依此推論為單純誤喝

不知檢方是否有調查案發當時冰箱內總共有多少瓶優酪乳?
若有兩瓶以上, 且被告也有購買, 這才有 "誤喝" 的可能性.
只要二者缺一, 那就必為有盜竊意圖才是.

個人覺得檢察官只是想把這件案子搓掉而已....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戳戳小老頭 wrote:
不知檢方是否有調查...(恕刪)


基本上檢查官

是給學生一個機會

沒驗出來-->沒得起訴
驗出來-->不起訴

這樣驗DNA 不就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直接把誤拿那段引用上
說明非故意就好了
qsc550125 wrote:
公帑白花了? 偷喝...(恕刪)


檢察官法理情兼顧

法則難以確認竊盜故意

理情則因小事即刑事提告,浪費司法資源

這種小事原本就應該提告民事處理,提告刑事是浪費國家資源司法資源
戳戳小老頭 wrote:
不知檢方是否有調查...(恕刪)


如此推論有些武斷
有些人會忘記何時放的
更甚者天生大條
在家也會開開關關根本就不記得裡面有甚麼
因此假如是常態量大很難只就當天情況就可判定

至於自新
多個前科微罪不舉也可以不必然要扭曲
當然自新中若包含無前科那也是能通
不過無佐證只能以為

最後民事要花錢也不會回本
告刑事本來就是故意大作
可有些人是情緒目的為主
衡量手段利弊則自動用理性
自然刑事對其是省時省力首選
就已經擺明很會計較了

miamivice wrote:
如此推論有些武斷
有...(恕刪)


看清楚

qsc550125 wrote:
但檢察官依衛生習慣認定,竊賊不會「以口就瓶」,認定是「誤喝」予以不起訴。


所以小偷偷東西一定會帶手套,留下指紋認定是「誤拿」予以不起訴



戳戳小老頭 wrote:
不知檢方是否有調查案發當時冰箱內總共有多少瓶優酪乳?
若有兩瓶以上, 且被告也有購買, 這才有 "誤喝" 的可能性.
只要二者缺一, 那就必為有盜竊意圖才是.
個人覺得檢察官只是想把這件案子搓掉而已....


搓案子無誤

所以說人民對法律體制失去信心就是這樣

案小的可以搓 有關西的可以搓 有錢的可以搓

公平正義是啥? 法檢說了算,你們都刁民不懂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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