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大家都清楚了
【K律師論點】口譯哥是「政務官」佔「事務官」 法律根本不是這樣規定的啊!
作者:林智群律師(klaw)
一堆人說「政治組組長」是事務官,
口譯哥是「政務官」佔「事務官」缺什麼的,
這種似是而非的說法,是混淆視聽。
你去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5條只規定:
「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一、代表,特任 (派) 或簡任 (派) 。二、副代表,簡任 (派) 。三、顧問,簡任 (派) 或聘用。四、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五、副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六、秘書,薦任 (派) 。七、主事,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八、雇員。」
只有規定「駐美代表」應由什麼職等擔任,
「組長」也是如此,
哪個規定說 「政治組組長」只能由「事務官」擔任?
沒有!
甚至最高的官「駐美代表」都沒這個限制,
沒規定一定要「事務官」擔任,
所以金溥聰才能當駐美代表,不是嗎?
最大的官「駐美代表」都可以由政務官擔任了,
「政治組組長」不能由「政務官」擔任?
這個邏輯是什麼?
我覺得很奇怪呢!
要質疑口譯哥「政務官」佔「事務官」缺,
破壞文官體制balabala 沒關係,
問題是,
這些質疑的人根本沒去看法條,
法律根本不是這樣規定的啊!
ps: 也許會有人說,那這樣大家考試幹什麼?
都讓政務官擔任就好了,
其實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有規定
這種體制外人員不得超過15%
2好3壞 wrote:
這樣大家都清楚了
【K...(恕刪)
又出來自打臉了
第三條(派用人員之等級)
派用人員分為簡派、薦派、委派三等;其職務等級表,準用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四條(簡派人員之資格)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案
者。
二、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三、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
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四、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登
記有案者。
口譯哥通過外交特考了嗎?
2好3壞 wrote:
法律根本不是這樣規定的啊!
ps: 也許會有人說,那這樣大家考試幹什麼?
都讓政務官擔任就好了,
其實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有規定
這種體制外人員不得超過15%
法律是DPP規定的啊!
不得超過15%?改就好了
15%是誰改的?
整個文官體制就被改成家天下了.....

大陸有習皇
台灣有蔡媓
2好3壞 wrote:
這樣大家都清楚了【K...(恕刪)
樓主
你先和林大律師釐清甚麼叫政務官(政務人員)
再來討論也不遲 好嗎?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
員。
口譯哥是一等諮議佔組長 比照薦任

諮議是薦七到九

請問樓主你跟林大律師
薦七到九是哪一種政務官(政務人員)?
頂多是機要人員 不是政務人員好嗎?




我的老天鵝啊
還律師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