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在反送中期間發起捐物資給港獨團體 協助港獨進行反政府運動
違反中華民國國安法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罷捷一方承認筆誤 在1月4日提出澄清
但是中選會對外說明故意將罷捷理由書"2-1條"公告解讀為國安法"21條"
再由民進黨秘書長扭曲內容汙蔑罷捷團體引用香港國安法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經查我國的國安法全文僅為10條,至所詢罷免理由書中有關「國安法21條」規定,就條次與內容而言,似與港版國安法一致。
黃捷的行為符合台灣國內的國安法2-1條
既然是罷捷團體筆誤也在第一時間公開澄清了
結果一個月後中選會受訪仍然表示罷捷的內容與港版國安法相似
你怎麼不說跟台灣國安法2-1相似?
這明顯行政不中立

個人積分:16分
文章編號:80690873
文章段落

個人積分:18490分
文章編號:80691568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