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海峽兩岸」「大中華地區」「華人地區」「遠東地區」的文字。只是說有一個地區,這些文字並沒有權利規定主權領土範圍,兩岸簽署的23項協議是貿易商業協議,不是主權的協議,中華民國是承認九二會談的事實,並沒有同意九二共識將「台灣地區」歸屬於「一中各表」或「一中原則」之內。
聯合國憲章第107條不取消或禁止二大戰中負行動責任之政府之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依聯合國憲章第107條規定仍屬盟軍的軍事佔領權。中華民國蔣介石軍政府是聯合國憲章第107條規定保有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負行動責任的"合法"中華民國蔣介石軍政府。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二款,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接替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是台灣關係法承認的"合法"台灣管理政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李登輝修憲後,你認知的中華民國憲法被明定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只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人民有台灣主權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