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屏東的『挖眼事件』,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從醫療紀錄來看是幾乎不可能根治,
暫時治好就放到社會上來,出現攻擊事件後又浪費司法資源去判決,送進精神病院後又會放出來,
如此循環往復很有意思嗎?
絕大部分精神病已達重度的患者是沒有工作能力的,導致被害者無處求償,
就算有得賠,也是被害金額的1折,甚至更低。
這公平嗎?
有自殘性的精神病患反而相對是小問題,因自殺較不影響他人。
我認為必須立法,設立對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人道銷毀』的機制,
"精神病"不能成為免死金牌;基於優生學,"精神病"反而應該成為加重刑責的基準。
這有三大主要好處,
1.減少大量的社會資源浪費,這些成本多半是稅金,沒有必要花在廢物身上。
台灣的經濟體量小,還需要面對巨大的敵國中共國的威脅,無意義的內耗能減一分是一分。
2. 精神病多半和遺傳有關,放任這種人污染台灣的基因庫是好事?
台灣人的基因,平均水準還不夠低劣?
這種人不論是戰時或平時不但毫無作用,還會扯後腿。
3.就算不『人道銷毀』,也應立法允許強制性抓去做人體醫學實驗,像是中共病毒的疫苗開發,死了就當是回饋社會了。
人權沒有在無限上綱的啦。
誰在那邊說『廢死、精神病患應該有減刑福利』,這種人就是不知人溺己溺的同理心,
祝這種人被精神病患侵害才是最佳且最實際的祝福,沒有親身經歷的人多半只會說風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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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自家小孩,家人無辜受傷害,你能平心靜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