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要件案 原告小E獲勝訴
2021-09-23 16:48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小E前年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要求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被戶政單位拒絕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四點宣判,判小E勝訴,命戶政單位接受小E的性別變更登記,可上訴。
去年底,小E得知伴盟已開啟「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要件」行動後,主動和伴盟律師團聯繫,並委託伴盟律師團代理訴訟。法院今下午四點宣判。伴侶盟今表示,法院基於以下三點理由,命戶政單位接受小E的性別變更登記。
第一, 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院不受違憲函釋拘束。第二, 基於戶籍法21條、46條,憲法資訊隱私權及人格自由保障,原告有公法請求權。第三,法院經事實調查,認定原告已符合性別變更要件。
伴盟律師許秀雯主張,台灣早已簽署多項國際人權公約,過去多年來,無論是針對聯合國兩公約或是CEDAW(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所進行的定期國家報告審查,來台的國際人權專家已多次明白建議台灣政府應取消強制手術要件。
許秀雯指出,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普遍被視為是違反人權之舉,例如2017年歐洲人權法院即判決,法國要求換證必須具備「不可逆的外觀改變(手術)」的此一要件,已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保障私人生活規定。
目前,世界各國約有三十個國家,針對跨性別者變更法律性別,已取消手術作為換證要件,並立法保障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的權益,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等歐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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