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為什麼連這點,我們有為的政府也要叫我們投反對票呢???
省錢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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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選務人員,你會想要參加只有公投、或者只有選舉的投票場?還是想參加公投併大選的投票?
想也知道,當然是只有選舉/公投的投票比較輕鬆,到時候為了吸引更多人來參與選務,還是得調整薪資,這樣能省錢?
另外,這個議案有點不清不楚,它只說到了如果立案後6個月內有全國性選舉,就要併入全國性選舉。看起來很好,但如果6個月內沒有選舉,怎麼辦? 這就很詭異了,是立即辦理公投?還是依照原法,維持 2年一次的公投投票?
如果只修法6個月內公投併大選,其他的時間還是2年一次公投,假設這個時間是每兩年的12.31號投票。
時間推一下:
假設110.12.30投全國性大選結束,一個新的公投案110.12.31成案,
那它依現行公投法是在111.12.30單獨投公投。
但,如果是在在111年的12.31號投公投。則本來是在113.12.31,
而如果有一案是在112.7.31立案,原本113.1.30要投總統選舉,它反而超車了,一起跟著113.1.30的大選一起辦。
這應該不難理解,固定的兩年一辦,遇到了特例6個月併辦,必然會出現比較後立案的公投,反而比較早投票。
所以這個議題,應該要修正內容:未來每6個月辦理一次公投,且遇到6個月內有全國性大選時,合併辦理。如此,才能執行。
可是,如果這樣,那麼本來固定兩年一次公投,會變成2年內最多4次公投。
所以,你覺得,公投併大選,有省到錢?
(ps.我沒有認為不好,我覺得,如果罷免案可以立案後就立刻進入投票,為何公投案不能立案後就進入投票準備的程序?多花點錢而已,而且,公投又不是只有全國性的,也有地方性的啊! 每兩年一次,等太久,-----不過,省錢,不應該是公投併大選的理由! )
tdbigman wrote:
如果只修法6個月內公投併大選,其他的時間還是2年一次公投,假設這個時間是每兩年的12.31號投票。
時間推一下:
假設110.12.30投全國性大選結束,一個新的公投案110.12.31成案,
那它依現行公投法是在111.12.30單獨投公投。
但,如果是在在111年的12.31號投公投。則本來是在113.12.31,
而如果有一案是在112.7.31立案,原本113.1.30要投總統選舉,它反而超車了,一起跟著113.1.30的大選一起辦。
這應該不難理解,固定的兩年一辦,遇到了特例6個月併辦,必然會出現比較後立案的公投,反而比較早投票。
公投綁大選沒有要改目前兩年一次的公投時間
目前的公投時間就是每兩年的8月第四個星期六, 所以下次是2023年8月
由於目前的大選分別是 2022年12月 與 2024年1月
所以不會有先成立後投票情況出現
公投綁大選通過的好處是, 最多每年都會有一次公投
如果時效性較低的可以等到綁大選的時候舉行
時效性高的則就選擇最近的一次公投時間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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