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名嘴黃揚明在臉書貼文批評陳明通: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在臉書中提到兩件事:

1. 余正煌碩論p.10有隨文註「廖益興,2011:33-34」,

而林智堅碩論p.13對應的雷同段落無此註解。

2. 余正煌1月28日版本就已經有兩本碩論的雷同段落,

這也是台大認定林智堅抄襲屬實的關鍵。

先談比較簡單的第2點。

第一,

黃揚明早在去年8月9日學倫報告記者會當天,

就已指出1月28日版本是關鍵證據: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好喔,關鍵證據喔,

問題是:

這麼關鍵的關鍵證據,

台大整份學倫報告中,唯一能「證明」余正煌比林智堅更早寫出雷同段落的證據,

黃揚明到底看過了沒?

應該是沒有吧,

如果有,黃早就像之前那樣貼出對照表了吧。

所以,

黃從8月9日到1月13日,整整五個月,

都沒看過那份關鍵的1月28日版本,

但早就看過林智堅經過公證、經過外界公開比對涵蓋雷同七頁內容的2月1日版本,

卻想都不想就堅信1月28日版本才是雷同段落的最早版本,而不是2月1日版本。

為什麼?

為什麼相信五個月來都看不到的東東,

卻不相信五個月前就已經公開、經過公證的版本?

第二,

黃揚明早在8月9日臉書貼文自己就提到,

台大認定「4段抄襲內容」出自余的1月28日版本。

可是黃揚明自己早就比對過,

兩本碩論的雷同內容跨越七頁,

4段能涵蓋七頁嗎?

這應該是很簡單的算術問題吧,

黃揚明經過整整五個月,

還是沒想通嗎?

他到現在還堅信1月28日的初稿中,就有這些段落的重複文字?

1月28日的「4段」雷同內容,包含有跨越「七頁」的重複段落?

接下來談比較專業的第1點。

黃揚明認為,

余正煌碩論p.10有隨文註「廖益興,2011:33-34」: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而林智堅碩論p.13對應的雷同段落無此註解: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第一,

對,

林智堅的碩論p.13沒有「廖益興」那則隨文註,

可是人家他有隨文註號11,

還有該頁頁底2行長度的隨頁註11啊。

為什麼有「廖益興」這則短短隨文註,就能證明余是原作,

而有隨文註號11和2行長度的隨頁註11,就不能證明林是原作?

第二,

黃揚明不只自己真的沒看到、裝作沒看到或是不小心沒看到,

這個比余的短短隨文註還要長上許多的林智堅隨頁註11,

而且也在他去年7月臉書貼文的比對圖中,

把林的頁底隨頁註11整個切掉,

即使留下小小的隨文註號11,

沒有細看過林智堅碩論的人,也不知道那個小到幾乎看不見的數字是什麼東東: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然後余正煌的律師就拿來大做文章,

聲稱余有註,而林沒有,

這是因為余留了一手,林抄襲時不知道有這些註。

第三,

最好笑的是,

黃揚明舉出來的這則隨文註,

恰恰令人對余碩論中的隨文註可信度起了疑心。

因為,

「廖益興,2011:33-34」這項文獻,根本就不存在。

先看余自己的參考文獻: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參考文獻中根本沒有2011年的廖益興著作,

就連2006年的廖益興著作頁碼185-202,也和隨文註中的頁碼33-34對不起來。

再看廖益興自己的中華行管系網頁,2011年的著作有五篇: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這一篇頁碼對不起來,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這三篇主題完全不相干,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這一篇的主題會和「年齡層的投票取向」有關嗎?

哈哈哈~

即使是余論參考文獻中的廖益興2006著作〈台灣選民的投票參與行為研究〉,

主題也是「投票參與」,也就是投票意願、投票率,

而非「投票取向」,也就是投票支持的對象,

也就是余論那段講的年輕選民較不支持國民黨、年輕世代較支持年輕候選人。

所以,

如果余論這則隨文註要引的,果真是其參考文獻中的廖益興2006年那篇著作,

那他是不是只看標題、沒看內容,而且是誤讀了標題,就拿來用了?

廖益興這篇文章也有其他碩士論文引用過,

但人家確實讀過,簡述了該文的論點: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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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欸?

你居然這麼有耐心地把這篇囉囉嗦嗦的文讀到這裡?

好吧,

為了獎勵你,

特此揭開余正煌碩論p.10隨文註「廖益興,2011-33-34」的謎團。

那是余正煌把自己參考文獻中的兩則資料,拼接成了一幅獅身人面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那麼,會不會余正煌其實是要引「崔曉倩、吳重禮,2011:33-34」,

這篇的題目是「年齡與選舉參與」,

正好就是余碩論這一段談的年齡變數?

有可能,

但不幸的是,

這篇文章的主題依然是「參與」,而非「取向」: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所以,

即使余的這則隨文註只是誤植,

他真正想引的是崔、吳這一篇,

依然是只看標題、沒看內容,而且誤讀了標題,

想當然耳地錯把這篇著作,

當作他「不同年齡會有不同投票取向」此一研究前提的參考文獻吧?

這麼一來就浮現了一個疑問:

如果真如黃揚明和余正煌的律師所言,

余是自己做好研究、讀過文獻,才寫出這段內容,

因此以這篇文獻作為這段內容的出處,

怎麼會出現這種內文與註引文獻不相干的情形呢?

第四,

最後來簡短核對一下林智堅碩論p.13隨頁註11與碩論內文相關性,

真的很簡短,因為兩者的相關性一目了然。

這是林智堅碩論p.13: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這是p.13隨頁註11所引的陳明通、楊喜慧著作相關內容: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林智堅拿這篇文獻作為p.13那段研究假設的依據,沒什麼問題吧?

夠簡短了吧?

哈哈哈~

單就黃揚明自己特地舉出來的這一段而言,

哪一種比較像是先讀過文獻,才寫出對應內容,並引以為註,

而哪一種比較像是大海撈出來的針呢?

哈哈哈~
《集中回覆區》

這層樓是我對諸位仁兄的意見集中回覆之處,

盡量不再於諸位回文之後加蓋樓層回覆。

4樓留言區
我不小心 wrote:
論文就是個耗時費工的工作,有時整理到後面,如果不是本人根本不會知道是怎麼出錯的


是沒錯喔,

可這個人偏偏就記得「多明尼克肯」是怎麼錯的呦,

哈哈哈~

一個出處寫錯,那就算了,

問題是余的碩論這種引註文獻與相關段落內文無關、甚至論點相反的情形,

不只一處,

而且很湊巧,

在外界公開比對確認的雷同七頁中,

余論除了自己另外增加的段落,

雷同段落的註幾乎都有同樣的問題喔。

請參考:

余正煌碩論五論:1樓〈余第11頁的邏輯錯誤〉+70樓〈余第10、11頁的詭異引註〉+102樓〈余多餘的依變項〉+259樓〈檢視林有沒有註,余又註了什麼〉+265樓〈余碩論最致命之處〉 的70樓和259樓

解析余正煌律師團「論文比對一覽表」的謬誤與戲法「2023/1/20續」就比對5、比對6及「2023/1/25續」就比對8、比對9、比對10的解析

10樓
大枯阿呆 wrote:
直接去台大學倫檢舉余,比較快


何必呢?

人家陳明通都一再幫余辯解,

說那不是抄襲,

而是他提供給余參考的,

是他指導的結果啊。

17樓
s9 wrote:
所以勒?板主想要表達什麼?台大撤銷林志堅論文是錯的?

++
林智堅論文核心全抄襲?四大根據,台大火速撤銷林學位


你說對了,哈哈哈~

請參考:

關於台大學倫審定報告

23樓
chihung1105 wrote:
陳明通根本不敢否認余1/28的那個版本,只是一直硬凹陳2/1寄給林智堅助理的才是林寫作的最早版本。

這2/1還不是林寫好寄給陳的。


陳明通已經公開1月5日陳版、1月28日余版囉,

比對之後,兩本碩論經外界公開比對確認的雷同七頁前半部,

1月28日余版完全沒有,

2月1日林版通通都有喔,

哈哈哈~

請參考:

陳明通訴願說明解開三個謎團:1月28日余版,1月5日陳版,公版與共同寫作模板

余到了1月28日還寫不出來的東西,

能在2月1日前寫出來,還讓陳、林偷去改寫成2月1日林版嗎?

這已經不是邏輯程度的問題了,

是視力和中文閱讀能力的問題囉,

哈哈哈~

24樓
chihung1105 wrote:
1/5的版本跟1/28不一樣吧!
如果一樣,台大怎麼會認為1/28這是余寫的版本,甚至用來證明比陳寄給林助理的2/1版本還要早,請注意,是陳寄出去,不是林寄給陳,這個時間點林根本沒寄出過他寫的論文。

研究設計沒進展不是關鍵,只要陳寄出的是余的版本,那就是余是最早的著作人。


哈哈哈~

事實擺在眼前,

請參考:

陳明通訴願說明解開三個謎團:1月28日余版,1月5日陳版,公版與共同寫作模板

第一,

陳明通把1月5日陳版、1月28日余版全文公開了,

一比對就知真相了啊,

1月5日陳版的內容,通通都出現在1月28日余版,

也通通都出現在余的正式版碩論,

其中包括外界公開比對確認的雷同七頁後半部,

也就是「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分析工具」、「論文結構與章節安排說明」。

換句話說,

1月28日余版完全沒有雷同七頁前半部,但2月1日林版通通都有;

1月28日余版有雷同七頁後半部,但那是源自1月5日陳版,

而陳明通已經對台大學倫會解釋過,那是他和林智堅討論的結果。

第二,

所以,你問對問題了:

「台大怎麼會認為1/28這是余寫的版本,甚至用來證明比陳寄給林助理的2/1版本還要早」?

沒錯,

雷同七頁前半部,1月28日余版通通沒有,2月1日林版通通都有,

為什麼台大會認為「抄襲的部分,余生都早於林生」(出自8/9蘇宏達宣讀學倫報告)呢?

這種荒唐的結論,根本經不起事實的檢驗吧?

第三,

不管2月1日林版是誰寄給誰,

事實是:

雷同七頁前半部在2月1日林版就已經完整存在,

但在1月28日余版,是連影子都還沒有欸。

除非余能在三天內變出雷同七頁前半部,

還得讓陳、林在2月1日之前拿到並改寫成林版,

否則,

雷同七頁前半部最早的版本就是2月1日林版。

即使你要無憑無據指控林智堅不是2月1日林版的真正作者,

但反正,已經有了2月1日版的林智堅,

就雷同七頁前半部而言,

他就是沒有任何必要和可能,去抄余之後的任何一個版本。

第四,

你完全弄錯事實了,

陳明通在1月5日寄出的,是他自己在1月2日完成的版本,

而不是余正煌的任何一個版本。

27樓
supermegane wrote:
不管這件事後發展咋樣,林智堅在人民的認知就是草包抄襲仔,這是不會變的呀。


關於林智堅台大碩論是否抄襲余正煌,

請參考我之前發文所提供的事證與分析:

關於余正煌的律師兩次發言

余正煌碩論五論:1樓〈余第11頁的邏輯錯誤〉+70樓〈余第10、11頁的詭異引註〉+102樓〈余多餘的依變項〉+259樓〈檢視林有沒有註,余又註了什麼〉+265樓〈余碩論最致命之處〉

關於台大學倫審定報告

余正煌的律師在名嘴新春節目上扯破幾塊牛皮,招認一項關鍵事實

請蘇宏達公開余正煌2016年1月28日版草稿

陳明通訴願說明解開三個謎團:1月28日余版,1月5日陳版,公版與共同寫作模板

解析余正煌律師團「論文比對一覽表」的謬誤與戲法(1/16、1/18、1/20之一、1/20之二、1/25、1/31、2/2、2/4新續)

以及本篇:

黃揚明暴露自己不查證事實,以及余正煌碩論隨文註可信度之疑問

另外,

黃揚明又因為缺乏查證事實的習慣,

再次鬧了笑話:

余正煌、林智堅和解案外案:黃揚明又鬧笑話了

人民的認知不見得是正確的,

人民的認知是會被洗、被騙、搖擺不定,

是「認知作戰」標的物啊,

哈哈哈~

dgame wrote:
奇怪...既然林沒有抄襲
為啥要和解阿
而且 和解 還要 捐錢
不是 理虧的人要 捐錢?

-----
是有看過很多案例
敗訴一方的賠償被勝訴一方當作捐款
但是
不知道能不能查到這種神奇的案例
有辦法勝訴的一方
還要捐錢的~
這筆捐款 還不是來自於敗訴方的...


請參考林智堅委任律師聲明稿:

蕭雄淋律師、胡中瑋律師代轉說明全文如下:

我也覺得這份和解書很神奇:



如果是林智堅認錯,所以道歉、賠償,

那為什麼和解條件會有「『雙方』同意就本事件放棄對他方一切民、刑事追訴權利」?

如果林智堅承認是自己抄襲、侵權,

那余正煌還需要林智堅放棄追訴權嗎?

不是應該只有林智堅求余正煌放棄追訴權嗎?

雙方的共同聲明中,

根本看不到林智堅承認抄襲、侵權啊:



林智堅「深感抱歉」的是「造成社會紛擾」,

「深感不捨」的是對余及其家人「造成諸多困擾」,

覺得「不恰當」的是「在媒體上針對余正煌先生的批評」,

完全沒有任何一處提到抄襲、侵權啊,

更別提針對這兩點的道歉、賠償。

網路上可以查到不少侵權和解書,

都是要一方明確承認侵權事實,並為此道歉、賠償,

就沒看過這種的啊,

哈哈哈~

更奇妙的是,

雙方就抄襲侵權案的「原因事實」「化解歧見」?

雙方的歧見不就是余主張林抄襲侵權,

林主張沒有,甚至主張是余抄襲侵權:





所以,

是 1. 林承認余的主張才是對的,自己的主張是錯的,

還是 2. 余承認林是對的,自己是錯的,

或是 3. 雙方都堅持對方抄襲侵權,

或是 4. 雙方都同意沒抄襲侵權?

如果是 1 或 2,

聲明或和解書中應該會載明,

如果是 4,

那怎麼會有一條「『雙方』同意就本事件放棄對他方一切民、刑事追訴權利」?

所以是 3?

雙方立場並無改變,

但就算了,

所以,雙方都不會接受聲明與和解書中載明抄襲侵權責任所在,

就略過不再提了,

但要切結彼此都不再就此提起追訴。

至於聲明稿中,林真正對余有所表示的,

是對余及其家人造成的困擾,在媒體上對余本人的批評,

這比較像是換取余撤回對林的妨害名譽告訴吧。

29樓
dgame wrote:
轉貼yahoo 新聞:
陳明通此舉,顯然引起當事人余正煌不滿,滿志剛在臉書發文透露余正煌說法,「既然明通師退休後無聊,那就上法院說清楚吧,考慮近期將提告陳明通,屆時再傳林智堅出庭做證人,林智堅別以為和解後就沒事了,要怪就怪你的恩師不讓你下車」。


我很贊成余正煌告陳明通啊,

這樣陳明通就可以實現還林智堅清白的願望了啊,

哈哈哈~

希望余正煌這次要說話算話,

不要像四個月前喊告陳明通,

到現在都沒動靜,

或是告了林智堅,

最後卻自己聲請和解啊,

哈哈哈~

雙方都把證據在法庭上公開,

讓司法為這件事做個最後的了結吧,

哈哈哈~

31樓
tansywen wrote:
樓主就直接說是余正煌抄襲林智堅的論文就好了嘛,我們可以幫你貼給余正煌看,這麼囉嗦幹嘛呢?


你還是不要害余浪費律師費了吧,

哈哈哈~



余正煌提告翁達瑞誹謗罪,

地檢署予以不起訴,

余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又遭高檢署駁回,

於是再向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最後由臺北地方法院在今年6月6日以112年度聲判字第99號刑事裁定,

駁回了余正煌交付審判的聲請:





檢察官不起訴書認證,

即使台大學倫會8月9日已經做出認定,

但檢察官認為陳明通7月23日、31日的兩份聲明,

足以與台大學倫報告相抗衡,

使得這起爭議停留在「各方立場與說法並不一致」的狀態;

縱然余正煌指控翁達瑞,

於學倫報告發表之後繼續發表評論,

指稱余正煌涉及「False Citations」、「造假引述」、「學術詐欺」(Academic Fraud),

甚至是「甲〔余正煌〕論文抄襲乙〔林智堅〕論文」,

但檢察官仍然認定翁達瑞依據兩份論文的比對、陳明通的兩份聲明及電子郵件,

乃「合理查證」,

使翁達瑞「有相當理由確信『甲論文抄襲乙論文』為真實」,

所發表者為「適當之評論」。

地院法官也認為檢察官上述的不起訴處分,

「認事採證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

這樣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地院三級認證之後,

任何人只要依據和翁達瑞相同的資料,

做出相同的評論,

余正煌都不可能再以誹謗罪提告成功了吧?

哈哈哈~
mltr
寫一大堆廢話也真閒
又是棟射後不理樓!
turtlins wrote:
欸?
你居然這麼有耐心地把這篇囉囉嗦嗦的文讀到這裡?

往下拉看留言的時候不小心看到上面這句,差點錯過全文重點精華,特地做成懶人包幫大家節省一下時間。

樓主這篇有進步了,已經開始有點自知之明了。


另外。。。。還是沒看文 +1。
我不小心
整篇文章落落長,樓主大概也知道這沒人想看吧...論文就是個耗時費工的工作,有時整理到後面,如果不是本人根本不會知道是怎麼出錯的,所以光是不敢跟台大當面對質,就已經不知道該怎麼挺了
bcmpxij
[+1]
turtlins wrote:
《集中回覆區》這層樓...(恕刪)

閱。下去領錢。
你要不要直接去法庭

跟法官說..........................
訊源:Accuphase DP-70V 管機:Melody SP9-R 訊號線:TaraLabs The One 喇叭線:Shark 406、ATL
turtlins wrote:
名嘴黃揚明在臉書貼文...(恕刪)

既然要反駁人家的論點,就麻煩把原文貼完,或給個連結,老是搞一些小動作,很煩誒。

既然你漏掉了,我幫你貼。
blackleo wrote:
你要不要直接去法庭跟...(恕刪)


連拿去台大學論會都不敢了,
遑論拿去給法官。
進來笑笑。
直接去台大學倫檢舉余,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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