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營側翼很不厚道,害賴清德信賴破滅,萬里老家遭檢舉
綠營一張嘴,天花亂墜,檢舉柯媽家違建,結果藍白營反撲,有人舉報賴清德老家違建
再來就是"一排礦工寮"的故事,"賴清德小時很清寒",三民自不斷訴之大眾的情勒模式
我現在把法律相關條文時間軸給大家看
周玉蔻說賴清德的老家民國49年就存在
1、違建的定義是民國46年就有的法律條文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2、當時一排礦工寮依礦業用地條文屬於臨時性房屋
日本明治29年(西元1896年)在台灣訂定礦業法,我國礦業法民國19年就有法條,並多次修正,遷移來台後參照日本「臺灣礦業規則」,民國38年、39年、48年陸續修正變更全文
明治29年律令第六號「臺灣礦業規則」
礦業法
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也規定:一、申請雜項執照。二、申請建造執照。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4、違建與門牌,請勿拿門牌當藉口
依據內政部66年4月19日台內營字第725720號函暨內政部70年7月9日台內戶字第20870號函,
門牌編釘之目的,旨在明瞭人民居住,便利公私行為之行使,
門牌之編釘應依實際情形為依據,與房屋、土地等產權無關,
行政院57年6月5日台內字第4423號令有明文規定,
違章建築不能因已編釘門牌而取得其於建築法令上之合法地位,
違建戶如有遷徙之事實,應准受理遷徙登記。
5、中華民國政府照顧弱勢,抓違建常常都是有人檢舉,才會被動調查,期間也陸續發布違建申請為合法房屋條例
民國65年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民國88年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並於民國91年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第28條放寬申請條件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
6、我們再看看地方政府兩個放寬法源:
臺北縣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7、而"申請"對賴清德很困難嗎?硬凹地結果,希望不要鬧出國際笑話
附:
礦業用地蓋民宅可以嗎?變更建地申請就可以使用了嗎?
崁腳村礦工聚落 警協調暫拆1戶
萬里-萬里五坑煤礦、一成煤礦
萬里六坑煤礦:萬里三坑煤礦:中福煤礦: 萬里二坑
dingyl2021 wrote:
周玉蔻說賴清德的老家民國49年就存在
1、違建的定義是民國46年就有的法律條文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周玉蔻以剪報舉證,
是要證明賴清德老家在民國49年就已經編有門牌號碼,
可見當時已有房屋存在,
是要回應新北市府要求證明房屋存在早於民國70年:


新北市府認為只要能證明房屋在民國70年以前就已存在,
就能申請合法認定,
也就是說,
不是違章建築。
至於你說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所依據的母法是建築法,
所適用對象是「建築法適用地區內」的建築,
而建築法規範的適用地區是:

以萬里中福地區來說,
是指「實施區域計劃地區」,
所以,
前面那一則新聞報導中,
新北市府才會以「發布實施北部區域計畫」的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五日為分界點。
你無限上綱到內政部公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民國46年,
未免也扯太遠了,
哈哈哈~
dingyl2021 wrote:
2、當時一排礦工寮依礦業用地條文屬於臨時性房屋
日本明治29年(西元1896年)在台灣訂定礦業法,我國礦業法民國19年就有法條,並多次修正,遷移來台後參照日本「臺灣礦業規則」,民國38年、39年、48年陸續修正變更全文
明治29年律令第六號「臺灣礦業規則」
礦業法
無論屬不屬臨時性房屋,
礦業法既無規定採礦完畢後必須拆除工寮,
原地主也未拆除,
那些房屋就是一直存在下來,
成為在北部區域計劃實施之前已存在的既有房屋,
合乎新北市府認定可以合法申請的條件啊。
dingyl2021 wrote:
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也規定:一、申請雜項執照。二、申請建造執照。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一,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頒訂於民國72年,
比新北市府的70年實施北部區域計劃分界點還晚,
當然也比房屋存在時間更晚;
第二,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的母法也是建築法:

所依據的建築法第2條第1項,
就是前面貼過的建築法適用地區規範,
以萬里中福地區來說,
就是北部區域計畫,
所以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一樣,
不適用於在此之前就已存在的賴清德老家;
第三,
賴清德老家所在土地的地目是礦業用地,
並非山坡地。
dingyl2021 wrote:
4、違建與門牌,請勿拿門牌當藉口
依據內政部66年4月19日台內營字第725720號函暨內政部70年7月9日台內戶字第20870號函,
門牌編釘之目的,旨在明瞭人民居住,便利公私行為之行使,
門牌之編釘應依實際情形為依據,與房屋、土地等產權無關,
行政院57年6月5日台內字第4423號令有明文規定,
違章建築不能因已編釘門牌而取得其於建築法令上之合法地位,
違建戶如有遷徙之事實,應准受理遷徙登記。
門牌的存在不是用來證明非違建,
而是用來證明房屋早在新北市府認定合法分界點的民國70年之前就已存在,
因此合乎新北市府所言可申請合法認定的條件,
你不要一直混為一談。
dingyl2021 wrote:
5、中華民國政府照顧弱勢,抓違建常常都是有人檢舉,才會被動調查,期間也陸續發布違建申請為合法房屋條例
民國65年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民國88年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並於民國91年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第28條放寬申請條件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
民國65年、民國91年都晚於房屋存在的年代,
而且,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母法是區域計畫法:

而區域計畫法的頒訂時間是民國63年,
還是比房屋存在時間晚:

尤其,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依據的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開宗明義就說是「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前面已經一再提過,
萬里中福地區所依據的北部區域計劃實施時間是民國70年,
也就是新北市府認定的合法認定時間分界點。
dingyl2021 wrote:
6、我們再看看地方政府兩個放寬法源:
臺北縣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連最嚴格的都不能適用了,
放寬法源就更別提了。
尤其放寬法源的頒訂時間當然比前面的法源更晚:

且所依據的法源,
依然是建築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這兩項法令的適用問題,
前面都已解釋過了。
dingyl2021 wrote:
礦業用地蓋民宅可以嗎?變更建地申請就可以使用了嗎?
崁腳村礦工聚落 警協調暫拆1戶
萬里-萬里五坑煤礦、一成煤礦
萬里六坑煤礦:萬里三坑煤礦:中福煤礦: 萬里二坑
你提供的第三則報導,
正好可以還原當時的歷史現場:

當時賴清德老家的土地,
可能也是採礦結束後,
土地歸還原地主,
部分礦工就向原地主買下土地,
當然包括土地上的房屋,
繼續住在原地。
我在你另一棟樓有貼文回應過,
賴清德老家的問題不在土地使用,
因為房屋是在各項法令開始適用之前就已存在,
是既有房屋,
合乎新北市府認定的合法認定時間分界點條件。
礦業法也未明文禁止搭建工寮,
反而模糊地允許:

所謂礦業用地禁止建築住宅,
應該是指非礦業用途或日後新建。
賴清德的老家是礦工工寮,
是在採礦之初就已建築,一直存在至採礦結束,
之後可能是他們向原地主將房、地一起買下來,
土地權狀也證明他們擁有這塊土地。
今天若要以礦業用地禁止建屋為由,
但經濟部礦務局也說過,
礦業用地是採現況認定,
現況顯然就沒有採礦,
不可能繼續認定為礦業用地。
賴清德老家真正的問題在於民國92年前後的翻修,
如果當時的翻修並未請領建照、使照,
現在看到的房屋,就有可能會是違建。
但這個違建並非如黃國昌家在既有房屋後方擴建,
侵占國有地,
也非如柯家在樓頂加蓋或以鐵門封閉防火巷,
而是在全自有的土地上把舊屋改成新屋,
屋高也未超過合法高度,也未擴張侵占非自有地。
可能未依規定申請建照、使照,
但並未侵權或取得不屬於自己的利益。
樓主要打賴,
就侷限在未依規定申請建照、使照就好,
任意擴張攻擊範圍,
只會被戳破而已啦,
哈哈哈~
39.7%!
有必要拆嗎?
應該沒事了,超思現在會不會在廟裡還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