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的真諦是甚麼?選賢舉能
按照我們"這個國家"的選舉制度,真的能選賢舉能嗎?
過去幾十年來的國家選舉,我們都知道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
卻只想把這件事套用在對手陣營
對於自己支持的政黨還是希望立委能有過半席次,以便通過支持的法案
基於2黨政治來說,這是十分矛盾的惡鬥漩渦
以最基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7條為例
單一區權人擁有再多權力最多也只擁有總數1/5的選票
目的就在於避免絕對的權力、他人無法抗衡
而我們的國家選舉卻是反其道而行,追求過半的絕對權力
能與之抗衡的只有另一個也在追求絕對權力的政黨
然後期待鐘擺效應來實現政黨輪替
不聽從黨意的民意代表就祭與黨紀處分
如此一來民意代表所代表的只是黨意而非民意
這在民主的道路上已經偏移甚遠,只不過是權力交替的空轉
若藍綠2大黨不論擁有多少席次,最多不超過總數1/5的選票(22席)
即使藍綠2大黨加起來也不過半
可否終結政黨惡鬥、密室協商、絕對權力的腐敗?
從而實現更進步的民主政治、多黨監督
也許有人第一個反應是...
這樣人多嘴雜,反而不利於法案通過進程,造成議會嚴重空轉
我個人的看法是,2黨政治為了自身利益互相抗衡、為了反對而杯葛
幾十年來早已嚴重空轉
多黨監督還能嚴重到哪裡去?
抑制政黨政治,使其最多不超過總數1/5的選票、增加官商勾結的門檻
沒有絕對的利益、沒有絕對的權力、擺脫非黑即白的政治狂熱
回歸傾聽民意、回歸理性討論、回歸多數決、回歸民主政治
國家不應輪流為單一政黨所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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