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一直以為超過30元就是賄選了
但網路有篇文章卻說........
實際上法院的判斷標準向來也都不是以30元上下為單一、唯一的判斷標準。判斷的重點在於,有沒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說,贈送該樣物品到底是不是能夠「動搖投票意向」或是「改變投票意願」?實際有沒有行賄、收賄的主觀意思?這些才是判斷的重點。
那這樣就變成一切法官說了算
他說你是賄選那你就是賄選
他說你不是賄選那你就不是
這樣子就非常不公平了
應該看價值是否超標才對
如此才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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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8763172
但,從這件事就知道,台灣人的尿性,
為甚麼不好好定義?
走路工到底是不是賄選?
遊覽車是不是賄選?
遊覽車一天行情就是1萬元,40人搭,
每人成本光是遊覽車就250元,
算不算賄選??
如果搭遊覽車不算賄選,
那遊覽車上的便當算不算賄選?
如果便當不算賄選,
那如果是載到餐廳去吃飯,算不算賄選?
如果晚上造勢活動,白天載去遊覽,
門票100元,主辦方出,那算不算賄選?
要認真講,
一場動員下來,通通都是賄選,
要怎樣定義賄選?這是台灣的大議題,
但,實質上大家對於賄選的定義,沒有統一、可行的執行標準。
這是一件很危險的事,
也是台灣的社會縮影。
幾十年來台灣的社會制度都是這樣,
法規規定一堆,感覺很嚴謹,但實際上都無法執行。
像這幾天交通部說要開放騎樓停車,只要有留人行道,
但法規上,如果是建築線外設的人行道,上面是全面禁止行駛車輛的,
如果要開放騎樓停車,那騎樓的車要怎麼停進去?用吊車?
主管機關對於法規的解釋都是粗糙的,
實際無法執行、自相矛盾的,
好的社會是遇到了,趕快來討論要怎樣修訂法規跟執行細則,
台灣則是拼命的扒糞,
徐巧芯被檢舉了,然後不是想說怎麼提案來制定合理的規範,
而是開始針對性的舉發另外一群人;
然後被舉發的再舉發另外一群人,
然後再然後,就沒有了。
等下一次選舉,再來一次一樣的酸言酸語、相互攻擊。
是誰造成這樣的狀況?是所有的選民。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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