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網紅騎重機上國道爭路權 警方到家「拘提」爆怒火

點我看聯合新聞
恭喜恭喜,
違法亂紀被拘剛好而已。

高速公路根本沒有開放大型重機行使,
只有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條
第二項:
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第七項: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溫馨感人的新聞!
覺得真棒
他的行為簡單說就是用違法的手段爭取少數人的慾望。
草莓凍 wrote:
點我看聯合新聞恭喜恭...(恕刪)
我是覺得就開放吧,
讓想死的儘快上路去!!
特卡立
會害到撞的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是 行政罰 ......
你派警察去 拘提 幹啥 ???????

有沒有拘捕令 ????
法院怎樣過的 ???????

執法過當 可不是說 啥是啥 ????

照正常程序不行 ????

一系列舉動
自己有沒有違法 ??????
thomas11339
有個問題 路邊違停的是不是也能屬於公共危險抑或是妨害秩序?
hidear1024
違規停車要看,基本上要很嚴重,才有刑法185的適用,但實務上很罕見
我對於當事人的違規行為無法認同!

但是...

交通違規畢竟屬於微罪事項...

檢警對當事人進行拘提...

似有不當之處!

經查閱拘提要件後...

亦發現其拘提行為甚是牽強之舉!

有罪必須懲處...

可司法必須合宜量刑!

倘若重刑輕判、輕刑重判...

社會必當大亂!
讚,爽。
此案本來就已偵字案調查,故完全合法合憲,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假設三讀通過就是法律

那實際違法的是..............

假設我們的法律意識真的沒有錯亂

該處罰的是某個部門至今提不出配套

或是申請大法官釋憲後取消三讀通過的法令

或是....................


不是嗎
警方是依照法院的命令去拘提, 因此不能怪警方 ,
檢方有權發出拘提命令 ,這就是裁量權的問題了
一般交通法規甚至一般常見事故 ,
最多就只有看到通知事主到案說明而已 ,
拘提代表有點過頭了 ,有殺雞儆猴之目的
簡單來說,解決問題的最快方法就是解決發現(提出)問題的人

法律都通過10年不處理 ,這不就是行政怠惰了 ,政府本身就有違法的疑慮 ,
人民自然有可能出來反抗 , 但革命是一定要流血的 , 這沒辦法

講一個很現實的部份, 就是爭議最大的死刑存廢問題 ,
如果完完全全就法律的觀點來看, 死刑就是該廢止這絕對沒問題 ,也不該有任何爭議 ,
照法來說,廢死其他人沒資格靠爸了 , 就是該直接廢除死刑
hidear1024
還有一種可能,檢方在偵查庭時就有口頭通知他應到案的時間,他沒來,也可以逕行拘提,不需要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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