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比較好奇,法院怎麼得出 邵琇珮"畏罪潛逃" 這個結論
還寫進裁定書裡
如果真的"畏罪潛逃",那應該不會回來
如果是假的, 法院這樣寫,有沒有造成妨礙名譽?
法院沒求證就寫在裁定書裡,怎麼感覺是在帶風向?
我也不懂, 聽2f大大修改檢方為法院
遭指「關鍵共犯」!邵琇珮昨已回台 傳LINE給李四川喊:依法請假、沒有畏罪潛逃
京華城案邵琇珮遭北院指疑潛逃 李四川:已回台
邵琇珮被列共犯還「畏罪潛逃」 北院:「顯可疑」未指確有潛逃
對此北院表示,邵女的部分是依照檢方所提出的聲押資料,且裁定用語為「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並沒有指她確有潛逃。
還可以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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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我也不是站在那邊,只是就事論事
不管是法院或檢方,應該先求證後再能確定吧?
"疑似畏罪潛逃",加"疑似"兩個字都沒事?
如果是這樣,這兩個字我要印出來放在我的桌上
每天早晚唸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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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網友不懂我的意思
我的看法是今天檢方有去找邵琇珮,如果完全沒人知道她去那裡,也連絡不到人
那以時效性來說,寫"疑似畏罪潛逃",這我就沒意見了
但看起來不像是這樣,邵有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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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網友懂我的意思了
我舉個例子
我家鄰居A長的漂亮
突然有天我找鄰居B有事,這事又跟A有關
我可以在社區群組裡寫: B今天不能出門,A疑似跟別的男人出去了(或其他負面用語)
我這樣寫,因為有寫"疑似"兩個字,所以不會被告?
**不要叫我試試看會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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