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他會不會去,應該不會(北檢違法集會都敢去了)你對剴剴案感到很憤怒?你以為黃呂錦茹幹的濫事只有罷免相關嗎?蔣萬安為了個人權力與政黨之私可以帶頭違法還說甚麼以個人身份這種鬼話!但面對台北市的兒童被虐死卻連在議會專案報告都不願意這種市長真的是有夠廢有夠無能的!!如果感到憤怒就出來連署把台北市立委全面罷免就是對蔣萬安投下不信任票!!"今天台北市議會排定召開臨時會,邀請蔣萬安針對兒虐案進行專案報告,沒想到 #國民黨議員集體缺席擺爛 ,技術性致使流會,全力護航蔣萬安躲質詢,讓關心剴剴案的市民失望至極。黨意優先、兒少權益擺旁邊的國民黨,不僅有人直接翹班跑去上節目,鍾沛君、陳炳甫、闕枚莎三人還被抓包人躲在門外不進去開會,甚至派出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在現場壓陣,要力阻臨時會,用盡一切手段保護蔣萬安不受民意監督。種種荒謬行為都凸顯出,在國民黨心中,蔣萬安的政治前途遠比兒童保護相關案件還重要!"
師出無名辦這活動的單位不專業又要增加一個部門來處理兒少被虐的案件?沒有必要!!就像打詐辦公室成立到現在也阻止不了詐騙!!預防性訪視??現在就有社工可以訪視,問題在於社工是上班族計較薪資高低與工作量倒是可以外包給民間的協會進行虐童的訪視與預防,只要出事可以推給民間協會!法律目前就有了第 286 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重點在於法條設了刑期的上限「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須要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絕黑機關這案子是執行的問題不是沒有權責單位的問題你把「保護服務司」升級成「兒少保護部」,業務還不是都一樣?而且服務執行單位自己變成主管沒有上司,通常只會變差不會變好訴求2.3沒什麼意見但社工短缺不是擬制度就能解決的制度再完善,做不到就是做不到就好像護病比,理想是理想,制度是制度,做不到就是做不到,要應付檢查就只能減床,犧牲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