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崩潰了! 《中日和約》確立中華民國擁台灣主權

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近日指稱二戰時期文件並未決定台灣「最終政治地位」,引發爭議。民進黨一直有人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外交部長林佳龍日前更以《舊金山和約》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茲坦公告》。但林佳龍沒說的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小時簽訂的《中日和約》,就已確立了中華民國在台、澎、金、馬的主權。

台獨崩潰了! 《中日和約》確立中華民國擁台灣主權


1895年清廷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澎主權「永久割讓」予日本,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日本敗戰,中華民國接收台澎,1951年日本與48個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也明確指出「日本放棄對台、澎之一切權利」。

然而當時因國共對立,中華民國和1949年剛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未受邀參與《舊金山和約》的簽署。為確立台澎的歸屬,經美國向日方施壓下,中華民國政府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小時,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至此除確定日本放棄在《馬關條約》中取得的台灣、澎湖,身為締約方的中華民國主權及領土範圍也明確擴及到台澎。

《中日和約》全名《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1952年4月28日在現今台北賓館簽訂,我方由外交部長葉公超擔任全權代表,日方由河田烈率領的代表團進行談判,一開始日方希望以「友好」為名簽署文件,但我方堅持彼此仍是戰爭狀態,一定要用「和平條約」。

該和約第10條明訂,中華民國國民包括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也至此確定繼承日本對台灣的主權。

此外,由於當年時空背景,訂約時討論適用範圍「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隱含台灣與大陸地區的連繫,也因此民進黨政府始終不肯提《中日和約》,但外交部官網至今仍有該和約的「答客問」,台北賓館也設有模擬訂約場景的銅像,紀念這段無法抹滅的歷史。
美國人講的話根本就不用信
專業說謊
專業種族滅絕


在美國歷史上,聯邦政府曾與印第安部落簽署超過三百七十份條約。從1778年與德拉瓦族的第一份協議,到1871年國會正式終止條約制度,這些條約原本承諾保障部落的土地、自治與生活方式。然而事實上,幾乎沒有一份能夠長期被遵守,美國在西進拓殖、修築鐵路、發現金礦或石油等利益驅動下,往往單方面修改甚至直接撕毀協議。

例如,1835年的《新回遷條約》承諾切羅基族在密西西比河以西擁有新家園,但很快就演變為「眼淚之路」的悲劇;1868年的《拉勒米堡條約》保障蘇族的黑山聖地,但在金礦出現後,美國強行奪取;1855年奈茨佩斯族獲得廣大保留地,卻在八年後被迫接受「竊取條約」,失去九成土地。

這些違約行為,最終使印第安部落從北美大陸的原住者淪為邊緣化的「國內附屬民族」。雖然美國最高法院在二十世紀承認某些奪地行為非法,並判賠金錢,但大部分部落拒絕補償,只要求收回失去的聖地。今天,這段歷史仍是印第安人社會地位低落與土地流失的根源,也揭示了美國國家發展背後的殘酷代價。
Curtis_l
大美利堅本來就是由一群騙子建立的國家,主權未定論也是他們和老蔣對小日本曖昧不明態度,遺留下漏洞給DPP鑽,所以要有可以狠揍他們的大棒才能治,中南海已經有了
pc8801
但你得知道英國實是支持美國的,不是禍害英國就甚麼都支持美國
一中屋頂要自己爬上去自修

哪時候喝珍珠奶茶對話呢


nyko1225
其實我很嚮往這種生活
nyko1225
有錢沒錢最終死路一條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又名:中日和約)
日本國と中華民國との間の平和條約 (日華平和條約、日華條約)
中華民國、日本國
中華民國41年(1952年)4月28日 昭和27年4月28日
發布於總統府公報第359號第1版至第2版
總統令 (民國41年8月9日)
有效期:民國41年(1952年)8月5日至今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衆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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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閣下
(河田烈簽字)

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臺北
同意紀錄
(壹)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
『本人了解:本日第一號換文中所用「或將來在其……」等字樣,可認爲具有「及將來在其……」之意。是否如此?』

日本國全權代表:
『然,確係如此。本人確告貴代表:本約係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之全部領土,概予實施。』

(貳)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
『本人了解:凡因中華民國二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三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所謂「瀋陽事變」之結果而在中國組設之偽政權,如「滿洲國」及「汪精衛政權」,其在日本國之財產、權利或利益,應於雙方依照本約及金山和約有關規定成立協議後移交與中華民國。是否如此?』

日本國全權代表:
『確係如此。』
中華民國戰後跟日本談好的台灣歸屬

70年後美國人說: 不算、台灣主權不明

然後在台灣住一輩子的綠營執政者:開心的讚同這說法
後來日本片面廢止此和約
那這樣還有效力嗎?
atrib001
所以台灣是由同盟國的盟軍佔領的事實.而同盟國以美國出力最多.為最大的戰勝國.怎麼分配應由它說的算了..不是這樣子嗎?
hidear1024
atrib001當然不是啊,不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說假的嗎?台灣直接還給中國是從一開始盟軍就確定的事實,中國也是盟軍之一,他直接佔領並收回台灣什麼問題嗎?
資料來源:google AI回覆

AI 摘要
日本沒有「廢止」《中日和約》,因為該和約僅是中華民國(我國)與日本在1952年簽署,用來確認戰後雙方關係並終止戰爭狀態,其中明確承認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與日本簽訂此約的中華民國政府,在1972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邦交後,才與日本政府簽署《中日聯合聲明》,此聲明並非和平條約,但已在1978年由《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取代,結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間的「不正常的關係」。

背景與過程
《馬關條約》與《舊金山和約》: 1895年,《馬關條約》中日本從清朝取得台灣主權。 二次大戰後,日本於1951年簽訂《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
《中日和約》(我國與日本): 由於《舊金山和約》未邀請當時的兩岸中華民國政府參與簽署,為確認台灣的歸屬問題,我國政府於1952年,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與日本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即《中日和約》。 這項條約確認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也同時確立了中華民國對台澎的主權。

《中日聯合聲明》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中日聯合聲明》,並在1978年簽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此條約結束了中日「不正常的關係」,象徵雙方建立邦交。 此條約並沒有廢止我國與日本的《中日和約》。

現況
至今,我國(中華民國)仍認為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有效,確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已取代了雙方過去的關係狀態,並無關涉《中日和約》的效力問題。
airbus330
[拇指向上]
airbus330 wrote:
後來日本片面廢止此和約
那這樣還有效力嗎?


《中日和約》在日本與中共建交後就被日本廢止,台灣的中華民國宣布與日本斷交,但是卻沒有跟著一起廢止《中日和約》,顯見《中日和約》只是被日本單方面廢止,並沒有完全失去其應有的法律效益。

======

美國說台灣主權不明,如果日本也不承認

最不利的是中華民國(現在的統治者),到底民進黨在爽什麼?

喪權辱國!!!
airbus330
感謝您
日本在1972年與中共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
中華民國與日本兩國在斷交以後,
先前所簽署的條約是否仍然有效,
以下是google AI的回覆:

AI 摘要
兩國斷交後,原簽訂的條約是否無效,需視該條約的性質、內容以及後續的國際法實踐而定,並非一概無效。 一般情況下,雙邊性的條約會隨著斷交而失去效力,但具有多邊性質的條約,或部分條款(如人道條款、國界協定等)則可能繼續有效,這取決於條約本身是否有明確的「斷絕關係條款」以及各國後續如何解釋和適用。

條約可能繼續有效的情形:
多邊條約: 許多國際條約是多邊的,不依附於特定國家間的外交關係。
即使締約國之一斷交,條約本身通常仍會繼續有效,因為其效力並非源於兩國關係,而是基於條約的國際法基礎。
人道或邊界條款: 有些條約中的特定條款(例如關於人道救援、航行權、邊界劃分等)可能因其涉及人道、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即使斷交也可能繼續有效。
後續實踐的默認: 斷交後,如果兩國的政府或相關機構事實上仍按照原條約的規定行事,或進行了其他相互承認條約有效性的行為,那麼該條約可能在實踐中被認定繼續有效。
「斷絕關係條款」的排除: 某些條約本身可能明文規定,即使雙方斷交,某些特定條款仍將維持效力,這就屬於條約的特殊條款。

條約可能失效的情形:
雙邊條約: 依賴於雙邊關係的條約,如軍事同盟條約、經濟互助協議等,通常會隨著斷交而失效。
明文的「終止條款」: 如果原條約中包含允許一方或雙方終止條約的條款,斷交可能是終止該條約的理由。
單方面宣告無效: 一個國家在斷交後,可能會單方面宣布某項條約失效,以表明其不承認該條約的繼續存在。

結論:
因此,在兩國斷交後,原簽署的條約是否無效並非絕對的,而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條約內容、其性質以及斷交後各國的實際行動和法律解釋來判斷。
airbus330
[拇指向上] 已執行的項目會因和約而失效嗎?
有甚麼好崩潰的??

在藍白背後的紅色主子眼裡

你叫中華民國還是台灣共和國都是台獨
A辣愛怕跑
中華民國的制憲首都南京市~早就被老共佔領~永不復還~中華民國~講白了~只是壓榨台灣人的一塊招牌看板而已~沒有要反攻大陸光復首都南京的話~中華民國根本沒有任何意義~況且全球認可的中國只有一個.就習皇國
A辣愛怕跑
整天在那邊用中華民國憲法嗆台灣網友~結果出國.根本不敢自稱ROCer....還不是乖乖地自稱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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