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林村」滅村為例/花蓮縣府官員的法律責任
葉昱呈
馬太鞍堰塞湖溢流造成嚴重傷亡,外界抨擊係因花蓮縣政府未落實中央要求的強制撤離作業所致,花縣府宣稱有些鄉親自認自家夠安全而未配合撤離措施,都是個人主觀意志,還說「縣府不能強拉或處罰」,但事實是如此嗎?茲就法規面分析如下: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若命離去而不離去,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裁處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見,花縣府並非無法可罰。況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廿一日已預劃「紅色警戒區域」且明確指出總共一千八百戶,同時提供花蓮縣政府及三個公所盤點實際人數,且林保署廿二日在「馬太鞍溪堰塞湖緊急通報單」的「通報事項」已載明「發布紅色警戒,建請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立刻執行強制性撤離及應變措施」,白紙黑字,鐵證如山,然花蓮縣政府及鄉公所卻不依規定強制撤離居民,已違反《災害防救法》規定。
其次,依據《國有林地堰塞湖應變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利用「國有林防災應變及堰塞湖監測系統」進行自動化情資守視與訊息通知,觀察是否達訂定之警戒值基準,當發現堰塞湖有狀況,達警戒撤離基準值時,應即時通知地方政府加強警戒或「強制撤離」,由上而下及採複式通報。據此,花蓮縣政府及鄉公所未依規定強制撤離居民,就處理程序而言,明顯違法失職。
二〇〇九年,莫拉克颱風來襲,高雄縣小林村慘遭滅村,死亡逾四六〇人,最高法院認定,當時的高雄縣政府接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針對小林村南北二側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應執行住戶疏散撤離作為,縣政府及其所屬公務員即應服從該命令,「並無再行裁量之空間」,小林村村長拒絕服從該撤離命令,已違反公務員應服從其監督長官命令之法定義務,而縣府未依規定主動派員協助,進行相關「即時強制」之作為,亦有違反作為義務之疏失,判決國家賠償三千兩百萬元。
綜上,強制撤離作業是地方政府之職責,毫無疑義,花蓮縣政府應進行強制撤離居民,卻遲不作為,造成一場天災引發的人禍,實難辭其咎,且已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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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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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堰塞湖溢流!「不是天災是人禍」 議長怒斥:堤防做一半等於沒做
颱風「樺加沙」重創花蓮,導致馬太鞍溪堰塞湖23日溢流,洪水再度衝破堤防,造成下游光復鄉傷亡慘重。花蓮縣議長張峻怒斥,去年11月同地點就已潰堤,當時僅臨時修補,未做徹底補強,如今再釀災,「這不是天災,是人禍」。他更批評「堤防做到一半,等於沒做」,讓洪水從缺口湧入。居民則控訴,2023年已連署要求疏濬,卻未見行動,更痛批政府救災零零落落,要求徹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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