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堤瞬間大量泥流沖下造成光復鄉房子遭泥流吞沒整個房子-都是泥巴電線管路裏面-都是泥巴任何東西都-灌滿泥巴綠色良田也覆滿-黑色泥巴車子也-灌滿泥巴是誰要賠償這些無辜民眾動產、不動產的損失是誰負責河川整治?不可能叫這些災民自認倒楣吧還是內政部長劉世芳說的"頂多家門有水淹過就算了"這問題跟撤不撤離完全沒有關係跟中央已發給地方幾份文件也毫無關係河川權責管理單位不作為造成下游人民財產嚴重損失
依照現行法律和過往經驗(其實台灣本身從前就有不少因天災涉訟的國賠案件),被告原則上是地方政府,就物損人傷(亡),則會有所區別物損部分,通常因為是天災,原則上無法單純透過國賠來處理(這部分其實法律認定其實相對較嚴苛),通常都是透過各種補助,無息貸款,或民間資源達成回復;人傷(亡)部分,雖然是天災,但因為法律上有特殊要求(例如災防法第24條第1項),政府若沒做到,確實會有國賠責任產生的可能,它本身有兩個前提要件(不滿足不代表就必然沒事,而是一但被滿足,法院就可以判定可能延伸出的國賠責任),因為法律上有課予地方政府兩個義務,若沒做到,會造成違背義務,就有可能因此產生賠償責任,通常來看,第一個是畫設警戒區問題,不過這部分有時會有爭議,因為這會和中央提供的資訊也有關聯,但最終的決定權,原則上是在地方政府,因為中央提供的資訊原則上只會形成行政指導,而地方政府最終的劃設(蒐集完資訊結合當地情況,最終決定劃設範圍多大或多小),會變成一般處分,而形成直接的法律效果...第二個是勸告或強制撤離的問題,如果一旦形成某個區域範圍,政府被課予了應作為義務,但沒作為,接下來就會造成國賠的問題,但現實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地方政府也可以舉證他們已經有做了相應措施,但是民眾可能沒有積極配合,或者你到底要做到怎樣的程度(例如你也不可能期待挨家挨戶簽名)....就此次重大事故而言,我個人會覺得政治責任和賠償責任應該先稍微分開來看,政治責任方面,中央和地方都有責任,堰塞湖問題和疏散民眾沒做到位,兩邊都難辭其咎,但兩邊卻都互推責任,簡單講就是噁心+不要臉,但這個就是政客日常,台灣民眾就算不想習慣,也得被迫習慣至於之後可能的國賠問題,在清理過一陣子後,其實就按一般國賠流程處理
這跟颱風要來。車輛還放在水門外的狀況很像。不動產動不了,天災是不可抗力,很難主張。動產可以動,就看中央警戒區畫到哪裡,簡訊送到哪裡,廣播播到哪裡,災民自己也有注意義務,凡事不能只靠別人。看到災害前的新聞,警車在大街廣播,商店還開門營業,真是佩服他們的心臟大顆。
NikonAlex wrote:他們的動產、不動產損失,是誰要賠償? 淹了3次的汐止人回答我們大樓地下室全毀3次,電梯廂全毀兩次地下室車輛滅頂不可計(我淹兩台)從頭到尾自己出錢維修沒有任何人,軍隊,志工,捐款.....都是大樓住戶自己清,花錢抽水...汐止人就是台灣的三等公民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