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一時善心淪貪污犯!送32元電鍋遭起訴 今一審宣判

這種判決會不會太過了

該抓貪污犯 不抓 找這種小市民下手 情何以堪

恐龍官是沒有同情心嗎? 這種廢棄物 有何價值可言

屬於廢棄物 同情一位老人家有何不妥

乾脆讓清潔員自費付款了事 有何不妥

真是恐龍官一堆 貪汙犯不抓 抓這種可憐百姓

貪汙官不抓 那個吃得肥肥得 現在又瘦十公斤 又沒事出去了

清潔員也是好公民 有做功德 清運垃圾沒有功德嗎

法官竟然重判 有夠離譜至極

仍被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罪起訴。該罪法定刑度5年以上
sandypan1211 wrote:
仍被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罪起訴。該罪法定刑度5年以上

沒有到五年啦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殘值32元的二手電鍋送拾荒婦,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士林地院判黃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法務部今天說,小額貪汙案修法已陳報行政院,將配合推動修法。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五號阿龍
之前新聞說法官過勞!?原來都在審理這種案子!?本來在檢察官那裡就可以結束,但是耍賤堅持起訴!這些司法狗官真犯賤
Disturbia
因為某些人就愛造謠之後又不寫正確資訊~法務部表示已啟動修法,希望讓「低價值、輕微犯罪」能有更彈性處理空間。最高檢察署也已發函各地檢,強調處理小額貪污案件應衡量「法、理、情」三方面。
sandypan1211 wrote: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

別人不要的東西,丟給清潔隊,這算是清潔隊的私有財物?
unsu88
如果丟給清潔隊算公物,那把回收垃圾拿去燒,算毀壞公物嗎
t5685963
[+1]
法律面前最不需要的就是同理心!

錯就是錯不需要說太多!

這就跟現在很多車禍案件一樣,

就算死者/傷者有100%肇因;活著的人、沒受傷的人還是得賠償,

這就是所謂死者/傷者為大的概念。

然後又會衍生寧可把對方撞死也不要撞殘的狀況,

因為撞殘你賠得更多,

到底憑什麼對方犯錯;守法的人要被罰?
TATAMAMA
依照這樣的標準檢察官應該起訴所有大腸花和民進黨暴力集會的群眾。起訴的檢察官根本變態
Disturbia
上次暴力集會的群眾好像是黃國昌,還勒警察脖子!一堆民眾黨的人騎在警察身上
約翰·奧斯汀說過 惡法也是法
很久沒聽到鬼島這個詞了。可能現在已經進化到魔島的境界了。
人間道
民進黨作妖 妖島
t5685963
[笑到噴淚]
32元算貪汙,那送選舉小物因該也要算貪汙買票才對
t5685963
[100分]
sasamisami
前法務部長陳定南,訂定30元以下小物不算買票。這標準沿用至今
遠望陳水扁.......


只有說有攩證真好..........


綠腦蟾們不出來說幾句人話嗎??
張政之
派系也要正確
MapleBear wrote:
法律面前最不需要的就是同理心!

錯就是錯不需要說太多!

這就跟現在很多車禍案件一樣,

就算死者/傷者有100%肇因;活著的人、沒受傷的人還是得賠償,

這就是所謂死者/傷者為大的概念。

然後又會衍生寧可把對方撞死也不要撞殘的狀況,

因為撞殘你賠得更多,

到底憑什麼對方犯錯;守法的人要被罰?


我就用這個例子來狠狠打臉你~

80歲母悶殺癱瘓兒理由曝!法官動容「求總統赦免」 她悲嘆沒資格
在台灣殺人可以免死
在台灣詐騙可以交保
在台灣做善事重判
大家看得懂嗎

這個政府看到百姓做善事會刺眼
BigMac4Diet
要等3審定讞,基本上至少開2-30庭,折磨個7-8年,這位80幾歲老母親搞不好都活不了這麼久.....就算到時候要特赦,大概也不關賴清德的屁事了,因為萊爾校長很可能連下一任都選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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