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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6984 wrote:
這個判決站在受害者立(恕刪)
應該說豬隊友反映這種傳球他們無法應付,而且要去撿球...
但對方仍然不聽,後續再這樣搞,球就滾到車道上了。
以公所來說,靠近馬路、住家的圍籬要高4公尺以上,並且確實圍起來....恩~呵呵
而要說甚麼,我是覺得公所至少占一半以上責任,剩餘就小孩了。
畢竟隊友反映這樣做法他們接不到,而且導致他們必須經常撿球..
而且拿酒駕比也很怪,酒駕又不是說撞到人賠不到那價格...,酒駕撞人賠千萬又不是沒有
而是酒駕還沒撞到人,被抓到就先罰18萬...
這好比你球沒砸到人,就先罰你18萬一樣道理...
這好比圍欄還沒圍起來,也沒發生事故,先罰你18萬一樣道理...
(雖然我覺得他安檢估計不會過= =但安檢沒過也不會罰到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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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kid wrote:
看了新聞內文有這段,恩恩....
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定予以訓誡確定。民事部分,新北地院審理期間,找來當時和何姓少年打球的兩名同學,還原事發經過,兩人異口同聲指出,之前和何姓少年打球時,他大多用正常傳球方式,但當天有點耍花招,使用背後傳球,第一次他們沒接到,就有提醒不要用背後傳球,因為很容易傳偏,他們還要跑去撿球,但何姓少年又再次背後傳球,結果力道過猛,導致球滾出去,意外就發生了。
無法從規則上、大眾認知上、真實比賽場景上去定義何謂「不正常傳球方式」,
改用朋友的口供「因為很容易傳偏」,來舉證不正常傳球嗎??然後法官還採用了
這個檢察官的舉證方式蠻特殊的哦~~~
我覺得應該是當事少年自己認了罪,而不是採無罪辯護的方式來進行審判
檢察官很愛用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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