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熊 wrote:
自己看一下吧....僱主只需要補足薪資根本不必付資遣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317/33252285/
台中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李美麗指出,《勞基法》規範的離職預告期,是依工作年資長短而定,僱主統一律定須30天前預告已違法,應改善;另外,此案雖是勞工自動請辭在先,僱主要求提前停止到班,由於剩餘天數非勞工不願工作,勞工有權要求僱主給薪到原定離職的3月10日止,建議雙方可透過勞工局協商,電洽:(04)22289111轉勞動基準科。
還是有可能產生雇主認知上叫人提前走但不付到離職日薪資,
所以我寫"預定日期,公司要改自己有權說不!不然就是非自願離職吧!"
給到離職日且不用上班,我想沒有公司會這樣慷慨免費給薪吧!
你說對不對阿殺人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