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pidbowbow wrote:其實你說的實務上很...(恕刪) 是1.33及1.66沒錯啊,所以才有700的由來,很多顧主只給當日只給700加班費那你給到1900算是優於其他公司,我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sean1972 wrote:是1.33及1.66...(恕刪) 根本不可能給700舊勞基法 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以起碼要給 1200 只是勞動部有點腦殘加上美化加班給付數字硬是湊了個700出來 有些智商不高的老闆也拿這些數字說 加班費變成兩倍多
stupidbowbow wrote:人無腦真連基本算法...(恕刪) 請教一下假設員工沒加班 底薪32000 月領32000員工加一天班 實際給付是 32000+2742.46 OR 32000+1542 ?一例一休法規規定是 32000+1542 = 33542如果你一天給2742.46 那真的要拜一下佛老闆來的 應該請政府頒個獎章給你假設請兩個兼職 32000+1064*2 = 34128照你的說法 34128<<<<<<33542你的國小數學老師在你後面很生氣 硬要凹
timeriver235 wrote:一例一休法規規定是 36000+1542 = 37542 (恕刪) 錯!!...一例一休的法規規定就是要36000+2742.46=3874338743沒有高於36000+1064*2 = 38128??而且這還只是一天的成本...人無腦就是這樣....回了幾篇文章還不懂一例一休的公式算法....2742.46不是我佛心的德政...是政府!!但明顯你這種腦容量不足的員工還停留在領1542你應該沒念過小學....不苛責你數學老師了還好我員工沒這種傻不隆咚的...講那麼多次還聽不懂.
timeriver235 wrote:根本不可能給700...(恕刪) 又再腦容量不夠誤導人了!!39條還規範在36-38條的條件下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第三十六條(例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39條工資應加倍發給,這只適用在(國定例假日跟每七天該給的1天例假日或特休加班才是雙倍)周1-周5正常班,周六的加班就是按前2小時1.33 後6小時1.66的系數計算出來多700的.你公司只給1.33是你腦容量不夠 就信了.......換工作吧....回家吃自己啦..
sean1972 wrote:1200是例假日。700...(恕刪) 對...國定例假日,跟每七天該有的一天例休 才是1200(雙倍的概念)除這之外 我們之前周六那種上班是適用在1.33 1.66規範,算起來就是多700塊而不是雙倍
stupidbowbow wrote:又再腦容量不夠誤導...(恕刪) 腦容量很夠??? 你自己貼的圖明明就寫輪休日加班費為700輪休日怎麼又變成平常日加班另外周休二日 怎麼禮拜六也成了平常日了 另外網友貼圖了 哪來的3100 裡面的1200是包含在本薪裡面的 最簡單的方式 你可以去問勞工局 簡單解釋一下樓上的那張圖 藍色部分就是要多給的加班費 灰色的部分是包括在原有的月薪雇主只要加發的部分是藍色的部分